世界法院裏程碑式意見:各國必須應對氣候變化威脅 | 路透社
Stephanie van den Berg




5張圖片中的第1張 2025年7月14日,從美國亞利桑那州大峽谷南緣的壯觀點(Grandeur Point)眺望,北緣的"龍布拉沃"山火正在燃燒。路透社/David Swanson/檔案照片
2025年7月14日,從美國亞利桑那州大峽谷南緣的壯觀點(Grandeur Point)眺望,北緣的"龍布拉沃"山火正在燃燒。路透社/David Swanson/檔案照片 購買授權許可,打開新標籤頁海牙,7月23日(路透社) - 聯合國最高法庭週三表示,各國必須通過合作減少排放來應對氣候變化的"緊迫且關乎存亡的威脅",這一意見將決定未來的環境訴訟。國際法院(又稱世界法院)的這一意見立即受到環保組織的歡迎。法律專家表示,這是向法院尋求澄清國家責任的小島嶼和低窪國家的一次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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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繼續滾動閲讀"氣候變化條約對各國設定了嚴格義務,“法官巖澤雄司表示,並指出不遵守這些義務即違反國際法。
在宣讀法院諮詢意見時,巖澤強調:“各國必須通力合作以實現具體的減排目標。”
他表示,國家氣候計劃必須體現最高雄心,並共同維持標準以實現2015年《巴黎協定》目標,包括努力將全球變暖控制在1.5攝氏度(2.7華氏度)以內。
根據國際法,他闡明:“享有清潔、健康及可持續環境的人權是實現其他人權的基礎。”
廣告·繼續滾動閲讀此前,巖澤法官在開始宣讀法院意見時,闡述了問題的根源及採取集體應對措施的必要性。
“温室氣體排放明確由人類活動引起,且不受地域限制,“他指出。
法律專家表示,儘管海牙國際法院15位法官的審議不具約束力,但具有法律和政治分量,未來氣候案件將無法忽視這一意見。
“這標誌着全球氣候問責新時代的開端,“綠色和平組織法律顧問達尼洛·加里多表示。
氣候正義
兩項核心聯合國大會要求法官考慮的問題是:根據國際法,各國在保護氣候免受温室氣體排放影響方面有哪些義務?以及那些對氣候系統造成損害的國家應承擔哪些法律後果?去年12月,在國際法院為期兩週的聽證會上,全球北方的富裕國家告訴法官,現有的氣候條約(包括2015年《巴黎協定》,這些條約大多不具有約束力)應作為決定其責任的基礎。發展中國家和小島嶼國家則主張採取更強有力的措施,在某些情況下具有法律約束力,以遏制排放,並要求那些導致氣候變暖的温室氣體最大排放國提供財政援助。
在裁決之前,氣候行動的支持者聚集在國際法院外,高呼:“我們想要什麼?氣候正義!我們什麼時候要?現在就要!”
《巴黎協定》
2015年,在巴黎聯合國會談結束時,190多個國家承諾努力將全球變暖限制在1.5攝氏度(2.7華氏度)以內。
該協定未能遏制全球温室氣體排放的增長。
去年晚些時候,聯合國在最新的《排放差距報告》中表示,根據當前的氣候政策,到2100年,全球變暖將比工業化前水平高出3攝氏度(5.4華氏度)以上。該報告評估了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承諾與所需行動之間的差距。
隨着活動人士尋求追究企業和政府的責任,與氣候相關的訴訟案件不斷增加。根據倫敦格蘭瑟姆氣候變化與環境研究所6月的數據,近60個國家已提起近3000起此類案件。
迄今為止,結果喜憂參半。
德國一家法院在5月駁回了一位秘魯農民與德國能源巨頭RWE(RWEG.DE),新標籤頁打開之間的案件,但他的律師和環保人士表示,這起持續了十年的案件仍然是氣候訴訟的勝利,可能會激勵類似的訴訟。本月早些時候,對20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國家擁有管轄權的美洲人權法院在另一份諮詢意見中表示,其成員國[必須合作,新標籤頁打開](https://the 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以應對氣候變化。活動人士表示,週三法院的意見應該是一個轉折點,即使裁決本身是諮詢性的。
該裁決還可能使國家更容易在氣候問題上追究其他國家的責任。儘管理論上可以無視國際法院的裁決,但律師表示,各國通常不願意這樣做。* 建議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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