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 | 香港建築物內的小型工程在法定範圍內是被允許的 | 南華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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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特定描述和條件的樓板開洞屬於MWCS下的次要工程項目。例如,開鑿面積不超過4.5平方米的樓板開口屬於第一類小型工程第1.2項。此類工程可由指定註冊承建商在指定建築專業人士的設計和監督下,按照MWCS的簡化要求合法進行。
在此類工程開始前,委任的指定建築專業人士及指定註冊承建商須向屋宇署提交工程開工通知書、指定圖紙及工程細節。完工後,他們還需向屋宇署提交工程完工證明書、記錄圖紙及其他文件。
此類工程不得影響建築物的整體結構完整性和安全性。此外,屋宇署將對小型工程提交的材料進行抽查審核。
在進行建築工程前,業主應諮詢建築專業人士的意見,確保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