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駁回已解散政黨負責人就分裂國家罪提出的上訴 | 南華早報
Brian Wong
香港法院駁回了一個已解散的"港獨"政黨負責人的上訴,裁定國安法下所有煽動分裂罪的共謀行為均適用最低刑期,即使法條未明確列明具體刑罰。
上訴法院週二作出裁決,拒絕約瑟夫·約翰(Joseph John)就其五年監禁提出的刑期複核申請。他此前因通過"香港獨立黨"社交媒體平台發佈煽動性內容、共謀煽動分裂國家罪被判刑。三位主審法官認為,原審區域法院正確認定本案屬情節嚴重,根據兩級量刑機制對這名42歲被告判處至少五年監禁的裁決恰當。
上訴法院在裁決中還就47名反對派人士的矚目案件作出指引,為這部北京頒佈的法律中爭議性條款設定了裁判標準,該標準可能影響其他同類案件的判決。
持有葡萄牙護照的英國居民約翰未能獲得全額三分之一的刑期減免——該減刑通常適用於最早機會認罪的被告人。香港國安法規定,情節嚴重的煽動分裂國家罪可判處五至十年有期徒刑,但未明確對共謀實施該罪的量刑機制。
檢方通過援引國家安全法及殖民時期的《刑事罪行條例》提出指控,該條例明確了合謀犯罪的量刑原則。其中一項要求是,刑罰應與所涉實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