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將對擔任工會職務的國家安全違法者處以監禁及罰款 | 南華早報
Jess Ma
根據香港政府週四刊憲的擬議法律修訂案,被裁定危害國家安全罪成者若擔任工會職務,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及罰款5萬港元(約6440美元)。
根據預計10月生效的《工會條例》修訂草案,當局若認為存在國家安全風險,可拒絕工會註冊及合併申請,並禁止國安罪犯註冊新工會。
政府發言人週四表示,修例旨在加強對勞工團體的規管,保障國家安全並促進工會發展,法案將於本月下旬提交立法會審議。
發言人強調:“修訂案同時充分顧及香港居民組織和參加工會的自由與權利,不會對守法工會運作造成不利影響。”
根據修訂內容,工會登記官"如認為對保障國家安全屬必要",可拒絕新工會註冊或現有工會合並申請。
登記官有權禁止國安罪犯擔任工會職務或簽署註冊申請文件,違反者最高可判監三年及罰款5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