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法院限制誹謗法,言論自由取得勝利 | 南華早報
Resty Woro Yuniar
印度尼西亞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庭裁決禁止公職人員、團體和企業對批評者提起誹謗訴訟,人權組織稱讚這是言論自由的一大進步——儘管在這個世界第三大民主國家,人們仍對其他用於壓制異議的法律表示擔憂。4月29日,憲法法院部分通過了環保活動人士丹尼爾·弗裏茨·莫里茨·坦基利桑的請願,他對該國《電子信息和交易法》(ITE Law)中一項有爭議的誹謗條款提出了質疑。
批評人士長期以來一直認為,該法律過於寬泛,並被用來壓制公眾對當權者的批評。
去年4月,坦基利桑因在臉書上評論批評中爪哇北部海岸卡里蒙爪哇羣島蝦塘開發對環境的影響,被判處7個月監禁。當地居民集體投訴,稱他們對坦基利桑的帖子感到不滿,導致他根據《電子信息和交易法》被起訴。後來他在上訴中被無罪釋放。
丹尼爾·弗裏茨·莫里茨·坦基利桑因在臉書上評論批評蝦塘開發被判處7個月監禁,但後來在上訴中被無罪釋放。照片:臉書/丹尼爾·弗裏茨·莫里茨·坦基利桑
憲法法院在上個月的裁決中聲明,根據《信息技術與電子交易法》(ITE Law)提出的誹謗指控只能由個人提起,而不能由“政府機構、具有特定或特殊身份的羣體、機構、公司、職業或職位”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