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裁定法官要求律師因遲到支付1400港元罰款不當 | 南華早報
Brian Wong
香港法院裁定,一名法官此前因大律師在刑事審訊中遲到10分鐘而判令其向其他律師支付1400港元(約合178美元)賠償金的決定有誤。
上訴法庭週四撤銷了對許淑儀大律師作出的罕見訟費罰則。許淑儀表示,2024年7月31日因暴雨導致交通堵塞,致使她未能準時抵達區域法院。根據上訴法庭的裁決,原審法官葉佐文曾下令要求許淑儀在一個月內分別向控方及代表其他被告的大律師各支付200港元,總計1400港元,理由是他"須履行案件管理職能"。許淑儀在該案中代表七名被告之一。
葉佐文法官雖表示沒有理由質疑許淑儀的解釋或她的誠信,但仍堅持認為其理由不構成合理辯解,因為暴雨和交通事故在香港是常見情況。
上訴法庭此前將針對律師的訟費罰則描述為"懲罰性"和"嚴苛"的措施,僅適用於"嚴重不當行為、疏忽或嚴重失職"的情況。
撰寫上訴判決書的高等法院法官薛偉成指出,許淑儀遲到造成的"輕微"延誤及"極少"訟費支出顯然不足以構成如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