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早報》觀點 | 現在是時候改變對LGBTQ權利的思維定式了
Cliff Buddle
自由使用合適的公共廁所是我們都能理解的一項人權。大多數人清楚自己該使用女廁還是"男廁",但對香港的跨性別者而言,這個問題可能帶來深切困擾。
許多人在使用食物環境衞生署管理的公廁時面臨兩難選擇——必須根據身份證上標註的生理性別選擇廁所。那些正在經歷艱難性別轉換的人,可能外表已完全男性化卻不得不使用女廁,反之亦然。許多人因此感到極度不適,乾脆避免使用公共廁所。
這種不合理現狀即將改變。上週高等法院裁定,將"錯誤使用"食環署公廁定為刑事罪行的法條違憲。法官柯鳴崢指出該規定侵犯平等權與隱私權,但暫緩裁決一年以便政府制定解決方案。
此案看似瑣碎,對跨性別羣體卻至關重要,它提出了一個敏感問題:在性別轉換過程中,究竟從哪個時間點開始,社會應當承認其心理性別?
原告K生理性別為女性,但自幼認同為男性,2017年被診斷為性別焦慮症。K接受了激素治療並長期以男性身份生活,使用男廁是該過程的重要環節。法官強調,性別焦慮是導致嚴重心理痛苦的醫學症狀,屬於生理狀況而非生活方式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