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內政部強調宜蘭縣長林姿妙被停職是依法行政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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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國民黨籍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被停職,台灣內政部強調,一切依法行政,無關政治操作。
綜合台灣《上報》《聯合報》報道,林姿妙涉貪星期二(去年12月31日)一審被判刑12年半、褫奪公權六年。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內政部停止林姿妙的縣長職務,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
但立委吳宗憲對內政部的決定不以為然。他説,財產來源不明罪比圖利罪輕非常多,既然比較重的圖利罪都要等到二審才停職,那比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怎可一審判決就停職?他質疑這是政治操作。
國民黨表示,遺憾司法未能還給林姿妙公道,更擔憂林姿妙遭停職後,既有縣府政策無法順利推動,影響宜蘭發展;此案判決尚未確定,且當事人認為一審判決認事及用法皆有違誤,國民黨全力支持林姿妙上訴以捍衞清白。
台灣內政部説,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涉犯圖利罪以外的《貪污治罪條例》罪,無論罪名及法定刑刑度輕重,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因此,內政部依法必須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
延伸閲讀
台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遭判12年半將停職 檢方指控,林姿妙擔任羅東鎮長到宜蘭縣長期間,每月薪資和租金收入約18萬元(新台幣,下同,7455新元),但她2017年到2019年間陸續開立不同面額支票存入十個賬户,指示助理從賬户中提領現金或轉到自己賬户。
林姿妙辯稱相關金流是借貸,稱開支票借款抵債是民間做法,她因為亡夫的負債以及子女就學,需要大量借錢,這些金流是她向不同人借錢,再用支票兑現的方式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