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業公會6月理事重選判無效 會長梁添丁要上訴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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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車業公會會長梁添丁去年5月中止理事會選舉前,沒有具體宣佈何時復會,高等法院因此裁定他之後於6月召開的理事會選舉無效,也須支付1萬3000元的訟費。梁添丁已針對判決提出上訴。
根據高庭法官維諾(Vinodh Coomaraswamy)去年11月25日發表的口頭裁決,梁添丁作為車業公會會長,以及5月6日常年大會的主持人,若覺得大會流程違反了章程,有權中止或延後會議。
法官認為梁添丁的決定合理,並非別有居心。不過,他不認同會長有權在事後另擇日期召開大會,以完成議程。在他看來,會長若要這麼做,應該在主持常年大會時就定下日期。梁添丁中止會議離場後,就無權主持這場大會。有鑑於此,6月6日的大會不具法律效力。
針對原5月選舉法律效力 法官:若有人提也判無效
法官也提到,要是控辯雙方提出5月6日的大會是否一樣不具法律效力,他會判無效。但據記者瞭解,沒有一方提出這個問題。另外,梁添丁也須支付1萬3000元的訟費。
車業公會第26屆理事的兩年任期去年6月結束,原定5月6日選出下一任理事。不過,會長梁添丁認為選舉委員會沒有遵照章程行事,包括不允許公司委派的代表投票,宣佈5月的選舉結果無效,6月6日重新召開大會選出第27屆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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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章程並沒有限制一個委託人究竟可代表多少家公司參加會議和代為投票。
選舉委員會主席陳文勇則指,早在4月4日已將所有常年大會和選舉的文件及條例發給會員,內容包括每名在場的會員只有一票,公司可委任代表投票,但這名代表必須是公司的董事。
聲稱在5月6日選舉中獲選入第27屆理事會者稱,5月的選舉在正當有效的情況下完成,反指會長梁添丁多次擅自主張和行動。他們後來在5月27日分別推選林亞保、林立華和張天成為第27屆的代會長、秘書長和財務長,也認為梁添丁6月6日的舉措不合規矩並無效。
陳文勇和林亞保去年6月以車業公會名義,向梁添丁提出訴訟,案件在11月21日和25日過堂。公會的律師費由林亞保先支付。
法官説,公會章程第42條允許任何人當授權代理人,進而代表公會的任何商行或公司會員。代理人可出席常年大會,也能投票。第42條沒有註明代表人只限董事人員,也沒有提到一名代理人只限代表一個商行或公司會員。
林亞保、林立華和部分公會成員及律師蕭錦耀星期五(1月3日)召開記者會。林立華説,他上週五(去年12月27日)通過公會職員聯絡梁添丁,説明有意向會員發信函,告知他們庭令結果,但遭梁添丁拒絕。
林亞保説,糾紛已持續七個多月,希望能儘快解決,並在兩個月內讓公會恢復正常運作,包括必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表決是否重選理事。除了會長,只要30個會員聯名要求,也可召開這場大會。雖然目前已有足夠會員召開大會,但未走這一步是因尊重梁添丁。
梁添丁星期五下午向會員發出信函,表明已就判決提出上訴,並會在上訴結果出爐後向會員完整彙報。
梁添丁接受《聯合早報》採訪時説,要是上訴成功,6月6日選舉有效,公會也能恢復正常運作;要是上訴不成功,他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由會員表決是否重選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