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觀察:國家介入和個人自主權之間的界限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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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星期二(1月7日)三讀通過《防詐騙保障法案》,標誌着我國成為全球首個立法限制受害者進行銀行交易的國家。
我國詐騙案件逐年驟增,共有11名議員在國會對《防詐騙保障法案》進行二讀時參與辯論,表達對法案的支持,也強調就防止詐騙加強立法的重要性。
不過,銀行存款畢竟是許多人畢生的血汗錢,新法案意味着國家機關必要時須介入,限制受害者自主使用存款的權力。在實施新措施的過程中,如何在介入保護個人財產,和維護個人自主權方面取得平衡——這個議題在法案去年11月提呈一讀後,已受到輿論關注,星期二繼續成為朝野議員辯論超過兩小時的核心課題。
內政部顯然也明白輿論的關切,內政部兼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政務部長孫雪玲在法案二讀的開場發言中,表明“限制令是最後的屏障,僅會在所有其他勸説努力都失敗後,才會發出”。
限制令的有效期最長為30天,可延長最多五次,總時長不得超過180天。這項措施旨在阻止受害者因一時衝動陷入騙局,而不是永久地限制詐騙受害者使用存款的權利。
延伸閲讀
[防詐騙限制令先針對銀行交易 探討未來是否擴大範圍
](https://www.bdggg.com/2025/zaobao/news_2025_01_08_731675)
政策的目標固然明確,但詐騙案件極其複雜,也時常遊走在灰色地帶;要在灰色地帶中明確畫下國家介入的分界線,確保政策能公平有效地落實,同時儘可能維護受害者的自主權,這並非易事。
各議員在發言中,道出了這項政策在細節設計的過程中,必須平衡的矛盾點。
葉漢榮(楊厝港區)強調,在應對詐騙案件時“每分鐘,甚至每秒鐘都可能發揮關鍵作用”,他呼籲政府在出現可疑的銀行轉賬時,儘快對受害者的銀行賬户發佈限制令。顏添寶(宏茂橋集選區)則詢問政府能否考慮賦予警方“寧可殺錯不可放過”般的權力,以減少受害方損失?
在一些議員關注政策速度和力度的同時,也有議員呼籲必須給予彈性和自主空間。
工人黨議員林志蔚(盛港集選區)指出,法案將賦予執法部門較大的干預空間,來介入私人的交易,一些人或許會對此感到不自在。他因此建議政府允許民眾提前退出這項計劃,以維護個人管理存款的自主權。
若採取寧可殺錯的大力度執法,個人自主權能否得到基本的保障?若允許民眾選擇退出這項計劃,法案能否有效制止自願匯款的詐騙受害者?這兩種截然不同的訴求,顯然很難做到兩全其美,兩者間求取平衡,關乎的是執行上的度——程度和力度。
這場辯論還涉及另一個維度,即政府應在什麼情況下停止介入?個人在詐騙案件中,應負起多大的責任?
孫雪玲在回應議員退出條款的提議時闡明,法案尋求在保護個人受到傷害、尊重個人自主權,以及承擔個人責任三者之間取得平衡。這也是為什麼政府為限制令設下最長180天的期限。
孫雪玲在辯論中至少兩次強調政府不能無限期地手把手引導受害者,但會尋求在執行限制令期間儘可能讓受害者清醒過來。“若個人在限制令期限結束後仍執意匯款給詐騙者,責任必須由個人承擔。”
詐騙浪潮來勢洶洶 不能坐以待斃
朝野議員對法案的實施細節或許仍存在些許分歧,但一個明確的共識是:面對來勢洶洶的詐騙浪潮,我國寧可開拓一條不熟悉的新道路,也不能在原地坐以待斃。
孫雪玲坦言,《防詐騙保障法案》在處理聯名銀行户頭等方面仍有不理想之處,但由於必須儘快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援助,政府仍決定推行法案,下來會繼續改進。
這反映出,面對嚴峻的詐騙問題,我國迫切須要採取應對措施,不能等到政策十全十美才行動;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必然得作出必要的權衡和必要的檢討與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