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詐騙保障法案》通過 授權警方限制受騙者進行銀行交易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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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詐騙保障法案》三讀通過,授權警方在合理懷疑受騙者可能繼續向詐騙團伙匯款時,向銀行發出限制令,限制受騙者進行銀行交易,這包括凍結聯名户頭和暫停財路(GIRO)付款。
內政部兼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政務部長孫雪玲,星期二(1月7日)在國會辯論這法案、答覆前進黨非選區議員潘羣勤時説,受限制者如需額外資金,可向警方申請修改限制令並提交相關證明,以允許特定轉賬或提款。
這些證明包括醫療費用、水電費和租金賬單,或警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孫雪玲説,每項申請將根據個別情況評估,若轉賬或提款金額是必要開支,將不受限制或監控。
內政部計劃在今年內實施《防詐騙保障法令》,到時新加坡預計成為全球首個通過立法限制詐騙受害者銀行交易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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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令(Restriction Orders)涵蓋的銀行服務包括自動提款機取款、信貸服務(如信用卡交易和個人貸款),以及從銀行户頭轉賬到其他户頭(包括網上銀行、手機銀行、PayNow和櫃枱轉賬)。
限制令生效可否豁免正當服務? 孫雪玲:銀行指操作上不可行
潘羣勤詢問,限制令生效期間,是否可豁免某些正當服務,如財路付款或遲付賬單產生的罰款。
孫雪玲説,內政部曾考慮豁免某些正當服務,但銀行指出,凍結户頭後若還要進行特定交易,系統須做出重大調整,操作上不可行。
“雖然這並非理想方案,但儘早為受害者提供保護至關重要,我們因此決定在這一階段推行法案。”
她指出,內政部將繼續與銀行合作,探討是否允許這些豁免。
共10名議員參與《防詐騙保障法案》二讀辯論。有議員提出,受害者有權決定如何用錢,當局應提供“退出”限制令的選項。
但孫雪玲説,政策旨在平衡保護個人免受傷害與尊重個人自主性和責任感,限制令應是萬不得已的措施,且是暫時的,最長期限為30天,並可最多延長五次(最長180天)。
她説,在限制令有效期間,警方將盡力協助受害者認清事實,恢復理智。“我們不能無限期地幫助受害者……如果受害者堅持在限制令到期後,繼續向騙子轉賬,責任須由他自行承擔。”
有議員詢問,能否授權受害者信任的朋友或親屬代為監控交易,而不是由警方介入發限制令?孫雪玲説,如果受害人與兄弟姐妹達成協議,由對方通過成立聯名户頭監控受害者的交易,並勸導受害人停止向詐騙者轉賬,警方可能不會發出限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