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侵殺害馬國女大學生台男更審維持死刑判決 釋憲後首例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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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星期三(1月15日)更審宣判,四年前涉嫌性侵後殺害馬來西亞鍾姓女大學生的高雄男子梁育志維持死刑判決,為台灣死刑釋憲後的首例。
綜合台灣聯合新聞網和中時新聞網報道,馬國女大生遭勒殺案發生在2020年10月28日晚間,梁育志鎖定離家不遠的長榮大學尋找作案目標,當天見鍾姓女大生獨自走在路上,以麻繩套住她的脖子後,再拖至路旁侵犯,最後將她勒死棄屍在高雄阿蓮大崗山。
台灣法院一審和二審判處梁育志死刑。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將他涉犯強制性交殺人罪死刑部分撤銷發回高雄分院更審。高雄分院星期三更一審宣判,對梁育志維持死刑判決,褫奪公權終身。
高雄分院公開判死理由時説,梁育志非自首,沒有智能不足或缺陷,也無任何精神疾病等任何減刑事由。他是首次性侵失敗後,精進犯罪計劃再對鍾女下手,且事先備妥可勒死鍾女的上吊結,屬於預謀殺人。
合議庭認為,梁育志如此殘忍,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其惡性極為重大,且他具有一技之長,卻一心想要高薪工作,害自己經濟陷入窘境,且認為“車貸還不出來、生不如死,死前不想留下遺憾,不如試一下刺激的”才犯下本案。
延伸閲讀
台法庭裁定死刑有條件合憲 被質疑實質廢死 合議庭指出,考量梁育志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的個性及傾向,幾乎已定型而難以改變,復歸社會後的性侵害再犯風險很高。在他性衝動影響下,結合暴力犯罪的再犯風險也很高,難以期待透過矯治教化後能降低再犯風險,因此維持對他的死刑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台灣憲法法庭去年9月對37名死刑犯主張死刑制度違憲聲請憲法審查作出宣判時説,憲法法庭裁定死刑有條件合憲,即只有犯下“情節最嚴重”的普通殺人、性侵殺人、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殺人罪,且刑事程序符合最嚴密的正當程序下才能宣判死刑。
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李淑惠星期三指出,合議庭三名法官認為梁育志是直接故意殺人、手段殘忍符合最嚴重犯罪情節,因此一致認定有不得已必須剝奪梁的生命,使他永久與世隔絕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