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警員駕車逃逸碾傷警員腳 男子判監六個月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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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醉酒在車內休息,被警員發現後拒絕配合指示,甚至辱罵和威脅警員,並強行駕車離開,導致車後輪碾過警員左腳。男子最終被判坐牢六個月。
被告黃璐龍(譯音,40歲)星期五(1月17日)在國家法院承認兩項罪名——魯莽行為導致他人受傷,以及牴觸防止騷擾法。
2024年3月2日清晨6時35分,警方接到報案稱,有人發現一輛紅色保時捷停在澤維士路(Jervois Road)與東陵路主教門(Bishopsgate)交界的路中央,駕駛員在車內似乎失去意識。
警員到場後,發現被告癱倒在駕駛座上,對警員的敲窗和呼喚毫無反應。警員遂打開駕駛座車門試圖叫醒被告,並要求他挪動車子。
醉酒辱罵警員拒絕酒精測試
打開車門後,警員聞到被告身上的濃烈酒味,於是要求被告下車接受酒精測試。然而,被告拒絕配合,並多次要求警員不要打擾他休息。警員多次重申要求後,被告開始用“打死你”“滾開”等字眼威脅和辱罵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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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被告發動引擎,車門當時仍敞開着。儘管明知此時踩油門,可能導致站在車門邊的警員受傷,但被告仍選擇強行驅車逃離。警員本能地抓住被告手臂,但為了自身安全,兩秒後被迫鬆手。車子駛離時,右後輪碾過警員的左腳,導致警員受傷。
警員和同事立即返回警車展開追捕,但被告成功逃脱,直到兩天後才被逮捕歸案。
控方指出,被告為逃避逮捕或掩蓋不法行為,在魯莽駕駛過程中造成公務員受傷。這類案件通常判處九個月監禁,控方建議法官判被告入獄六至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