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處分被駁回 台宜蘭縣長要力拼二審無罪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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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星期五(1月17日)駁回國民黨籍宜蘭縣縣長林姿妙停止執行停職處分的聲請,林姿妙當天在縣府出席歲末餐會時表明,將上訴力拼二審無罪。
綜合三立新聞網和太報等台媒報道,林姿妙去年12月31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被判處12年半徒刑,褫奪公權六年。依據規定,她同時將被停止縣長職務。
林姿妙及其律師團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停職處分,北高行星期五做出裁定,駁回聲請。
北高行由三名法官蘇嫊娟、林季緯和鄧德倩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林姿妙違反人民對公務廉潔性的期待,影響台灣及人民對她的信任關係,為免政府公權力及業務的推行產生不良影響,在保護地方自治團體利益不受侵害,暫時停止地方首長職務的執行,應屬適當。如停止原處分的執行,明顯於公益有重大影響,難認符合停止執行的要件,聲請人的聲請因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林姿妙星期五晚現身宜蘭縣政府員工歲末晚會時表示,已收到判決書,會上訴力拼二審無罪。有縣府員工在餐會上為她加油,林姿妙振臂揮手致謝。
延伸閲讀
台內政部強調宜蘭縣長林姿妙被停職是依法行政 台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遭判12年半將停職 這是林姿妙去年底被判刑,並遭內政部停職後,首次返回縣府。台內政部依照《地方制度法》,從判決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和薪給,縣長職務目前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