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洗127萬元販毒所得等罪 本地男子坐牢28年九個月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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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海外教唆本地同夥販毒,清洗超過127萬元犯罪所得,一名58歲新加坡男子被判坐牢。這名男子因毒品洗錢罪入獄38個月,這也是本地迄今在毒品洗錢罪名下,被判處的最高刑罰。
被告連和興(譯音)面對牴觸濫用毒品法令、護照法令、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等23項控狀。他早前承認其中五項,餘項則交由法官下判時納入考量。
高庭在去年12月30日判他坐牢28年又九個月,包括一項被判入獄38個月的毒品洗錢罪。
中央肅毒局星期五(1月24日)發文告説,肅毒局2020年底調查兩名毒販時,發現被告自2018年起,在馬來西亞從事販運毒品活動,並供應毒品至我國。2023年3月31日,馬來西亞皇家警察肅毒刑事調查部門在當地逮捕被告,我國肅毒局於同年4月16日將他引渡回國。
經由商業事務局可疑交易報告辦公室(STRO)和反洗黑錢及打擊恐怖主義融資行業夥伴關係(ACIP)成員的協助,肅毒局梳理了被告所在的跨國販毒團伙洗錢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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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顯示,被告在馬來西亞期間,教唆同夥在我國販毒。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他清洗約127萬2529新元的販毒所得。
根據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第46節條文,獲取、擁有、使用、隱藏或轉移毒品交易所得都是違法的,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長10年,或罰款最高50萬元,或兩者兼施。
針對被告兩名同夥的案件,仍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