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長可發限制令 但總統有最終決定權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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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長可向散佈破壞新加坡種族和諧內容的個人或實體發出限制令,但總統擁有最終決定權,能夠批准、取消或修改限制令的酌情決定權。這是為發出限制令加多一層監督,提醒部長在行使這項權力時,必須更加謹慎。
《維持種族和諧法案》與《新加坡共和國憲法(修正)法案》星期二(2月4日)在國會提出二讀。針對工人黨主席林瑞蓮(阿裕尼集選區)擔憂賦予總統最終裁決權,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作出回應。
他指出,政府這樣設計法案,是為發出限制令加多一層監督。“如果總統顧問委員會的成員都是正直的人,且包括資深社區領袖和宗教團體領袖,他們憑藉集體的智慧,認為政府發出的限制令缺乏實質理據時,會向總統提出建議。”
他説,總統由人民票選出來,從這個意義上來説,總統也代表民意。如果總統和部長對發出限制令意見不一,應該受到重視。
尚穆根指出,他理解林瑞蓮的觀點,也有一些人可能認為,發出限制令的權力應該由擁有行政權的政府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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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種族和諧法案下 種族歧視者可通過社區計劃彌補過失替代起訴
](https://www.bdggg.com/2025/zaobao/news_2025_02_05_737346)
不過,尚穆根在權衡輕重後,還是傾向於加多一層監督,以提醒部長在行使這項權力時,必須更加謹慎。
他説,政府在擁有權力時,應盡力構建框架,確保謹慎行使權力,同時必須讓政府在適當的監督下快速行動。
“如果制衡過多,什麼也做不成;如果沒有制衡,有時可能會走錯路。所以我們在努力找到一個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