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酒駕魯莽駕駛等罪行 51歲警監被控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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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警監涉嫌酒駕,也未謹慎駕駛,並將汽車停在道路上造成他人不便,星期四(2月6日)被控上庭。
被告是警察部隊保安指揮處(Police Security Command,簡稱SecCom)的行動與情報主任陳喜強警監(51歲),他共面對四項牴觸公路交通法令的罪名,包括酒駕,魯莽駕駛,及違規停車。
根據控狀,2024年2月24日凌晨,陳喜強涉嫌在淡濱尼5道,朝錫林道的路段魯莽駕駛,並且險些撞上另一輛汽車。
陳喜強當時估計,正以每小時53公里至93公里的速度行駛,而有關路段的最高行車限速,是每小時70公里。
陳喜強也被指酒駕,他當時每100毫升呼吸含有至少67毫克酒精,超過法定標準的35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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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狀也顯示,陳喜強涉嫌於2024年2月23日晚上和24日凌晨,在可能造成他人不便的情況下,分別在勿洛北1街和惹蘭大巴窯附近的道路上停車。
星期四面控後,陳喜強並未表明是否有意認罪,案展至3月6日過堂。
新加坡警察部隊答覆《聯合早報》詢問時説,警察部隊人員都須奉公守法,並遵守最高的紀律標準。對於犯法的警員,警方會進行相應的處理,包括將他們控上法庭。
警方在這起事故發生後,立即對陳喜強警監展開調查。由於案件正在審理中,警方不便進一步評論這起案件。
酒駕罪名一旦成立,違例者可被判2000元至1萬元罰款,或監禁不超過一年,或兩者兼施。
魯莽駕駛若罪成,可被判最高5000元罰款,或監禁不超過一年,或兩者兼施。
將車子停在道路上,造成他人不便,則可被判最高2000元,或監禁不超過三個月,或兩者兼施。
此外,酒駕和魯莽駕駛的罪行若罪成,也可被判吊銷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