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准納入居家宵禁計劃 易華仁2月7日起在家服刑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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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長易華仁入獄服刑四個月後,由於再犯率低、在獄中沒違規且獲家人強力支持,獲准星期五(2月7日)起在家中服完餘下刑期。
62歲的易華仁因以公職人員身份索取和接受價值40萬餘元的物品及好處,在2024年10月3日被判入獄一年。他四天後到國家法院報到上囚車送獄,預料若表現良好,或可提前在6月初獲釋。
新加坡監獄署發言人答覆《聯合早報》詢問時證實,易華仁從星期五起,已獲准納入居家宵禁計劃(Home Detention Scheme)。
發言人説,由於易華仁再次犯罪的風險較低,在獄中沒有任何違規行為,也獲得家人的強力支持,經評估他適合這項計劃,得以在家服完剩餘的刑期。
據瞭解,易華仁在星期五下午已經回到家中繼續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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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准在家服完餘下刑期 易華仁須遵守特定條件
根據《監獄法令》第52和53節條文,只要囚犯被判刑期超過四周或以上,服刑至少14天,以及沒有被禁納入居家宵禁計劃,便可在家服刑不超過12個月,讓他們改過自新和重新融入社會。
發言人説,與居家宵禁計劃的其他囚犯一樣,獲准在家服完餘下刑期的易華仁須遵守特定條件,當中包括配戴電子追蹤器,期間須工作、學習或接受培訓,以及接受監獄署人員的輔導。
監獄署早前答覆媒體詢問時説,由於與其他囚犯同房的安全風險較高,易華仁在監獄服刑時被安排住進單人囚室。牢房面積約7平方米,包括如廁空間,獄方也為每名囚犯提供一張草蓆和兩條被單作為牀鋪。
易華仁的案件原定去年9月24日開審,結果當天出現戲劇性轉折。控方決定將易華仁原本面對的兩項貪污控狀,修改為刑罰較輕的《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控狀。易華仁當天決定對四項違反第165節條文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認罪,其餘30項也屬於第165節條文的控狀則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併考慮。
第165節條文是制裁貪污行為的法律條文之一,與防止貪污法令的罪行不同,控方無須證明涉案的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的物品,是對方賄賂他們做出某些行為的報酬。
易華仁是新加坡獨立以後,首名因為向有公務關係者索取並接受貴重物品被治罪的公職人員。高庭法官洪承利判易華仁坐牢一年,比控方要求的六至七個月刑期多出近一倍。
法官下判時強調,必須迅速懲處這類罪行,才能阻遏有人通過提供貴重物品來拉攏公職人員。
本地酒店與房地產大亨王明星(78歲)也涉及此案,去年10月4日被控兩項控狀,指他涉嫌教唆和蓄意協助易華仁接受免費多哈行程和妨礙司法公正。王明星獲准保釋候審,並在保釋期間出國10天處理工作事宜和求醫。他已於去年11月回國,案件星期五(2月7日)進行審前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