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聖淘沙私宅住家虐傭 六旬婦女上訴得直脱罪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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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住聖淘沙私宅的婦女被指在兩個月內,多次虐待兩名女傭,包括捏她們的身體和用腳踹胸部等;原本被判入獄10個月和賠償女傭的她上訴得直,獲高庭改判她虐傭罪名不成立。
高庭法官許德倫星期五(2月14日)發表上訴裁決時指出,兩名女傭的説辭有許多矛盾和前後不一致的部分,包括被告陳麗云何時虐待她們、對她們動粗的力道與次數,以及是在私宅哪個角落犯案等。
法官認為,證人的供詞與記憶難免會有前後不一致的部分,法庭不應要求證人有超人的記憶力,但女傭證詞有出入的部分,關係到本案控狀的關鍵要素。綜合這些內容不統一的證詞,法庭無法在沒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將陳麗雲定罪。
休庭後,今年60歲的陳麗雲在庭室外喜極而泣,抱着親友們哭説:“我受了好多年的苦……” 她通過代表律師江祐賢告訴媒體,她向來善待家中女傭,一心希望她們快樂,“我不明白她們為何對我做出這樣的指控”。對於正義得到伸張,陳麗雲感到欣慰。
陳麗雲面對八項蓄意傷人的控狀,指她在2018年9月至10月,多次虐待菲律賓女傭珍妮弗(43歲)及瓊恩(37歲)。不認罪的她於2020年12月開始在國家法院受審,2022年12月被判七項罪名成立、一項無罪,一個月後被判入獄10個月,及賠償女傭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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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雲不服所判,針對罪成與刑罰上訴至高庭。許德倫法官去年審理這起上訴案後,星期五下午發表裁決。
早前的審訊揭露,案發時陳麗雲一家住在聖淘沙升濤灣樂濤島私宅,兩名女傭瓊恩與珍妮弗分別在2015年10月和2018年8月開始到她的私宅工作,當時陳麗雲家中一共有四名女傭。僱用女傭的是陳麗雲的丈夫,但主要由陳麗雲指示女傭們做家務。
珍妮弗開工不久後,陳麗雲與丈夫決定將另外兩名女傭解僱。瓊恩與珍妮弗在庭上承認,她們當時擔心自己也會被辭退。同年10月,珍妮弗的姐妹把她疑似被虐待的事情告訴朋友,朋友接着通報人力部。
根據兩名女傭的説法,陳麗雲於2018年9月,五次對珍妮弗動手,包括捏她的雙臂、胸口、肚子和大腿;同年10月,她兩次對瓊恩動手、用腳踹她的胸口和用手打頭。
辯方在上訴陳詞中指出,兩名女傭在警局錄口供和在庭上供證時,説辭出現許多不一致之處。例如,瓊恩原本聲稱,陳麗雲兩次對她動粗,間隔約兩個星期,但她在庭上又改口説兩次事件發生在同一天,而且只相隔幾分鐘,前後説辭顯著不同。
另外,珍妮弗對於陳麗雲是在屋內哪個角落犯案,也一再改變説法,例如錄口供時説陳麗雲因為覺得珍妮弗按摩得不好而在客廳捏她,卻在庭上稱此事發生在卧室。有關陳麗雲是捏她身體的哪個部位、所使用的力道和捏她的次數等細節,珍妮弗的説辭也反反覆覆。
法官接受辯方所稱,指女傭們的證詞前後有出入,影響兩人作為證人的可信度;相比之下,在法官看來,陳麗雲是一名更為可信的證人。不過,法官不認為有證據顯示兩名女傭串通陷害陳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