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被控性侵未成年少女等不認罪 要求控方披露更多細節被駁回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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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醫生涉嫌兩年多來欺騙近20萬元的社保援助金,並涉嫌性侵未成年少女,否認有罪的他日前要求控方在案件開審前披露更多案件細節,但法官認為控方已充分闡明立場,不披露這些細節不會對辯方的抗辯準備造成重大影響,駁回他的申請。
永達醫療(Access Medical Clinics)創辦人兼董事經理林永青醫生(41歲)在2023年2月被控28項罪名,指他涉嫌通過虛假索償,欺騙國立健保集團綜合診療所和新加坡保健服務集團發出社保援助計劃(CHAS)援助金。
另外,他也被指性剝削青少年、性侵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偷拍和非禮,並涉嫌在駕照吊銷期間開車,以及在沒有保險下駕駛。
根據國家法院發出的判詞,林永青否認除涉及交通罪行以外的所有控狀。控方選擇以其中兩項牴觸兒童與青少年法令,以及兩項性侵16歲以下少女的控狀提控林永青。這四項罪名與林永青涉嫌對一名14歲女學生做出猥褻行為和性行為相關。
2024年2月15日,控方在刑事案件披露會議提呈控狀、證人名單、證物清單和案件摘要。刑事案件披露會議是在案件開審前、在法官內堂進行的閉門準備程序,讓控辯雙方互通各自的立場、會傳召哪些證人和提呈什麼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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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稱控方摘要缺乏指控的細節
辯方援引刑事訴訟法稱,控方所提呈的摘要缺乏指控的細節,沒有充分闡明控方立場,向法庭申請讓控方披露控狀所指罪行發生的確切時間和地點、被告對少女年齡知情的細節、向少女付款的金額和方式,以及被告與少女之間的短信內容。
控方反對被告的申請並指出,控方已説明時間和地點,以及被告對少女年齡知情的細節並非構成控狀的因素;控方也指,披露被告付款給少女的細節沒有必要,因為即使沒有付款證明,指控也能夠成立。控方也將在之後的輔助文件中披露兩人之間的短信截圖,無須在現階段披露內容。
法官認為,控方已在摘要中列出控方立場的前提,以及行為的性質、時間和地點、少女的身份和年齡等關鍵因素。這些內容包括指被告在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期間,兩次在車內非禮少女私處和親吻她,另外一次則在組屋單位內指侵少女、讓少女為他口交,並給少女現金。
另外,摘要也詳細説明被告與少女如何相識、兩人之間的互動和少女案發時的穿着等。證人名單和證物清單也包含證人的角色、現場照片、少女的醫療報告,以及被扣押的衣物等。
至於被告付款與和對少女年齡知情的細節,控方提到被告在清楚少女年齡的情況下,兩次付款給少女進行猥褻和性行為,並指出少女曾告知年齡,被告也曾看見少女身穿中學制服。法官認為,這些細節已達到通知立場的要求。
法官指出,法律沒有規定控方必須詳細地把準備在審訊引導的證據都告訴辯方,包括證人的供證內容,以及每個證物涉及哪些證據等。法官不認為,不披露這些細節會對被告的抗辯準備造成重大影響。受過教育且是一名醫生的被告完全有能力根據控方立場做出回應,甚至對醫學證據發表看法。
審訊階段提供詳細證據才是合適做法
鑑於性侵的實施方式,性侵案一般會完全或很大程度依賴申訴人的證詞,因此在審訊階段提供詳細的事實和證據才是合適的做法,這樣才能夠充分且有效地檢驗證據。在刑事案件披露階段,各方的義務僅是提交一份清晰簡明的立場,闡明各自的前提。
因此,法官最終駁回辯方的申請。
據早前報道,林永青的保健儲蓄和終身健保認證資格已在2023年9月被臨時吊銷,期間不能代表病患索取津貼,直至針對林永青的刑事案和任何上訴完結。
案件展期至3月6日再度進行刑事案件披露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