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站:加強執法取締濫用個人代步工具者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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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答覆《聯合早報·交流站》於2月18日刊登的李樹娟讀者投函《個人代步工具被濫用》:
我們感謝李女士針對個人代步工具(Personal Mobility Device)被濫用的投函。
監管個人代步工具,旨在確保所有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這類電動代步工具只准在腳踏車道使用,並且空載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寬度不得超過70釐米,以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5公里。
陸路交通管理局規定,只有符合相關尺寸限制的活躍通勤工具,才可帶上公共交通工具。可摺疊腳踏車和個人代步工具在上車前必須摺疊,摺疊後的長度不得超過120釐米、寬度不得超過40釐米、高度不得超過70釐米。同樣,個人行動輔助工具(Personal Mobility Aids)的長度不得超過120釐米、寬度不得超過70釐米、高度不得超過150釐米。有關這些尺寸限制的信息的海報,都張貼在地鐵站和巴士上。
我們也注意到,一些看似身體健全的使用者,濫用行動輔助踏板車(mobility scooter)。個人行動輔助工具旨在幫助步行有困難的人,而不是作為身體健全者的替代交通工具。為了確保它們得到合理使用,陸交局去年宣佈將實施相關規定,僅允許有真正需要和醫療證明的使用者,使用行動輔助踏板車。
貌似個人行動輔助工具的器材,通常有多過一個座位,被歸類為個人代步工具。與前年相比,去年涉及這類器材的違例事故激增超過五倍。陸交局會繼續對違例使用者,以及售賣不合規器材的零售商採取執法行動。
我們會繼續監察有關情況,並與公共交通業者合作,加強執法,取締體積過大、對其他乘客造成阻礙或安全隱患的活躍通勤工具。
(陸路交通管理局活躍通勤組總署長曾文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