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機場槍擊案嫌犯認罪 入獄14年鞭六下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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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去年4月吉隆坡國際機場槍擊案的旅行社經理哈菲祖,因非法擁有槍械、子彈和爆裂物、使用假車牌,以及同時擁有三張不同身份證等七項罪名,被判入獄14年六個月及鞭笞六下。
38歲的哈菲祖有四項前科。他去年4月14日凌晨1時20分在吉隆坡國際機場入境處向民眾拋擲爆竹後,再對懷孕兩個月的妻子法拉連開兩槍。
法拉飽受驚嚇但並未受傷,她的私人保鏢莫哈末諾哈迪則中彈,身受重傷。哈菲祖事後開車逃離機場,隔天下午在吉蘭丹州哥打峇魯一家醫院停車場落網。
哈菲祖過後在雪蘭莪雪邦地庭被控兩項罪名,包括使用足以致命的手槍,以及企圖謀殺38歲的妻子法拉,並導致其38歲的私人保鏢莫哈末諾哈迪受傷。哈菲祖不認罪並要求審訊。
哈菲祖業在哥打峇魯地庭被控七項罪名。他原本不認罪,但上星期改口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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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祖基菲裏星期二(2月25日)宣判,哈菲祖的監禁刑罰從去年4月15日被捕當天算起,且七項罪名的監禁都同時執行,因此他的實際刑罰為入獄六年及鞭笞六下。
法官宣判,被告的第一項罪名是擁有奧地利格洛克19(GLOCK 19)手槍,牴觸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8條文,判處坐牢六年及鞭笞六下。
第二項和第三項罪名是無牌擁有33枚PMC 380 AUTO子彈及一個裝有球狀鞭炮的透明塑料袋,分別牴觸1960年軍火法令及1957年爆裂物法令,各判三年監禁。
第四項至第六項罪名方面,被告擁有三張屬於不同人士的身份證,牴觸“1990年國民登記條例”,各判坐牢六個月。第七項罪名是使用假車牌,判處監禁一年。
哈菲祖被控於2024年4月15日下午2時在哥打峇魯一傢俬人醫院附近的一輛本田思域轎車內,犯下上述罪行。
主控官阿末法依茲副檢察司之前要求法庭對被告判處相稱及對社會有警示作用的刑罰,因為軍火刑事罪不容輕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