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後獲判無罪 前公司董事要求控方賠償被法庭駁回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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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前公司董事被人力部控上法庭後獲判無罪,他指控方沒有充分證據就胡亂進行提控,影響他的聲譽與情緒等,為此要求控方做出高達1萬元的賠償和支付他的律師費,但這項申請先後被國家法院和高庭駁回。
高庭法官許德倫星期一(2月24日)指出,雖然審案法官在控方完成舉證後,就判被告表面罪名不成立,但這不等於控方對被告進行提控是無理的;否則,如果每個被告脱罪的案件,都被視為控方當初不應提控被告,這樣的情況將非常荒謬。
提出索賠申請的是男子阿克巴爾,他在2018年9月以6萬元,買過一家名為Newtec Engineering的工程公司,並開始擔任公司董事。
同年11月,公司一名外籍員工在工作時,從離地面三米高的地方跌下,傷勢嚴重,住院三個多月,醫藥費約21萬3259元。阿克巴爾在員工入院時,簽署了一份保證信。他之後在僱傭外來人力法令下,被人力部控上法庭,指他身為工作準證持有者的僱主,卻沒有遵守工作準證條例,為員工支付醫藥費。
阿克巴爾在國家法院受審後,於2023年被判無罪。當時審案的法官認為,控方未能提出足夠的表面證據,來證明阿克巴爾違反工作準證條例,包括在院方發出醫藥賬單的兩個月前,阿克巴爾已卸下公司董事職務,沒有證據顯示阿克巴爾知道,之後接手公司的負責人沒付醫藥費。控方沒有對這項裁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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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阿克巴爾脱罪後向國家法院提出申請,他以控方無理檢控為由,要求控方支付高達1萬元的賠償,以及承擔他的訟費。阿克巴爾稱,控方的檢控導致他聲譽受損和情緒受影響,並且一度在人力部被關押一個半至兩個小時,才得以保釋在外。國家法院沒有批准這項申請,阿克巴爾為此上訴至高庭。
許德倫法官同意國家法院的裁決,即控方對阿克巴爾的提控並非無理或輕率。在他看來,控方掌握了一些相關的證據,例如阿克巴爾的口供書和保證信等,促使控方決定將阿克巴爾控上法庭。
法官也解釋,法庭在定奪是否有足夠證據判被告表罪成立,以及控方是否對被告進行無理提控,這兩者的考量標準並不一樣。如果被告得以脱罪,就意味着控方一開始不應進行檢控,這等於過分要求控方須準確預測案件的審理結果。
至於阿克巴爾稱控方的提控,是為了尋求法庭解答一個法律問題,即一名已離職的公司董事是否應為公司所犯下的罪行負責,法官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支持阿克巴爾的這項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