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助非法賭博團伙洗錢 35歲印尼男子碼頭被捕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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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攜帶鉅款入境未申報,協助非法賭博團伙洗錢,35歲印度尼西亞籍男子落網後,星期四(2月27日)將被控上法庭。
新加坡警察部隊星期三(26日)發文告説,2月17日,駐守在丹那美拉渡輪碼頭的移民與關卡局人員截查到涉案男子攜帶2萬美元(約2萬6776新元)現金入境,但未事先申報。商業事務局介入調查後,發現男子涉及柬埔寨西哈努克市的非法網絡賭博廣告業務。2022年至2025年間,他被指與團伙合作,在社交媒體上製作和散佈非法賭博網站的廣告,吸引印尼受害者。
警方指出,入境我國前,男子在印尼廖內省北乾巴魯收到3億2600印尼盧比的廣告報酬,再兑換成2萬美元。他有意將這筆錢運到柬埔寨,為非法賭博廣告業務注入資金。
商業事務局局長周祥泰説,犯罪團伙通過現金轉移非法所得,用以規避銀行的監管。“我要明確指出,新加坡絕不容忍洗錢行為。任何企圖通過我們的司法管轄區轉移犯罪所得的人,都會被偵測到並起訴。”
周祥泰説,這起案件也説明我國跨境現金申報制度,能有效偵測和攔截可疑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CBNI)的流向。警方將繼續採取嚴厲執法行動,打擊任何試圖經由我國邊境走私現金的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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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第53(3)節條文,持有犯罪所得的資產,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長10年,或罰款最高50萬元,或兩者兼施。
在同一法令的第60(2)節條文下,沒有或未準確申報下攜帶超過2萬新元的現金出入境,違法者可面對罰款最高5萬元,或坐牢最長三年,或兩者兼施。涉案金額也可能被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