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369發子彈 貴州公安廳交管局原局長施長征獲刑12年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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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原局長施長征涉嫌受賄逾1900萬元(人民幣,下同,350萬新元),並私藏369發子彈等,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據微信公眾號“銅仁法院”消息,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星期三(2月26日)一審公開宣判施長征受賄、貪污、非法持有彈藥一案,對施長征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以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
施長征被指在1996年至2023年,利用擔任貴州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直屬支隊政委、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副局長、局長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承包、項目招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1911萬餘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施長征還被指在2021年12月退休時將單位價值5萬餘元的茅台酒據為己有,並在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工作期間,未按規定上交子彈,將369發手槍彈私自存放在家中。
法院認為,施長征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非法持有彈藥罪。其中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數額較大,私藏彈藥危害性較大,依法應受到嚴懲。鑑於施長征受賄犯罪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宣判後,施長征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施長征在2023年8月官宣被查,後於2024年1月被開除中共黨籍。
根據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的通報,施長征搞迷信活動,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在購買住房中侵犯集體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包三產企業、項目招標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