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發展董事任免糾紛究竟踩了什麼“紅線”?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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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任命流程應該如何?
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新加坡交易所的《公司治理守則》(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要求下,提名委員會在向董事會建議任相關候選人成為董事之前,評估並確定每位董事候選人的資格和適合性。
2)將提名和薪酬兩個委員會合並是否合理?
在《公司治理守則》要求下,上市公司需設立提名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這兩個獨立委員會,每個委員會均由大多數獨立董事組成。把這兩個委員會合併為一個提名和薪酬委員會是不尋常的,也不符合《公司治理守則》的規定。
3)在公司治理方面法院有何權力?
法院有權裁定新董事的任命是否符合公司章程(constitution)。公司章程是一份法律文件,其中闡明瞭如何管理公司的規則和條例。
雖然《公司治理守則》是新加坡交易所上市規則的一部分,但與公司法(Companies Act)不同,它不是一項法規,它沒有法律約束力。
4)在什麼情況下公司成員能開特別股東大會表決罷免董事?
根據公司法規定,持有公司不少於10%股份的成員,可要求召開特別股東大會表決罷免董事。不過公司法沒有任何法定條款規定公司主席可以單方面解除現任總裁或任何董事的職務。公司的總裁任命或罷免,仍需由董事會多數成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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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交易所網站顯示,城市發展持股最大的是豐隆投資控股(Hong Leong Investment Holdings),擁有23.8%股權,其次為豐隆控股(Hong Leong Holdings),擁有17.5%。豐隆投資控股和豐隆控股是由郭氏家族成員掌控的私人公司,包括郭令明的堂兄郭令燦也持有部分股權,但家族成員股權比率未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