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換妻強姦案判監13年鞭12下 共犯上訴遭駁回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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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妻強姦俱樂部”唯一不認罪的共犯,去年被判監13年鞭打12下後上訴,稱主謀是因他與其妻外遇而陷害他,但三司不買賬,駁回他的上訴。
這起轟動一時的換妻案發生於2010年至2018年間,涉案的七名被告是年齡介於38歲至54歲的本地華族男子,四名受害人的年齡介於42歲至50歲。
為保護受害者,法官諭令媒體不得公開所有被告的身份,並以英文字母J至P作為七人的代號。
根據早前報道,主謀J男(43歲)涉嫌迷暈妻子,再將她交給K男、L男、M男、N男以及O男強姦。主謀之前承認將妻子交給了P男強姦,然而P男強姦未遂。
此案唯一不承認與主謀串謀強姦妻子的是O男(45歲,金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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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謀稱在2011年3月14日,和妻子結婚紀念日當天迷暈了她,再邀請O男上門強姦了妻子。O男不認罪,案經審訊後法官裁定他罪成,去年1月被判坐牢13年鞭打12下。
O男不服所判,星期四(2月27日)下午通過律師上訴至三司庭。
律師首先針對案件發生日期提出異議。O男稱,他其實是在2010年到主謀的家。
O男稱他當時與主謀見面,不是為了要強姦對方的妻子,而是因為主謀發現他與其妻子有染,而他那天上門是準備與主謀對質的。
律師表示,若O男説法屬實,那他後續與主謀針對強姦主謀妻子的簡訊內容,只能是兩個對性有特別癖好的人“幻想”出來的。
律師也説,主謀在服刑時收到妻子的信件,妻子承認她與O男外遇的事,因此主謀有要陷害O男的理由。
三司在斟酌後,指其他同謀選擇認罪,審理認罪的法官無需針對犯罪日期追根究底。O男雖説犯罪日期有所不同,但審訊法官依靠其他證據定O男的罪。三司認為審訊法官的裁決理由是合理的,最後駁回O男的上訴。
完整報道,請翻閲2025年2月28日的《新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