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教唆易華仁犯罪 案展4月2日王明星有意認罪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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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教唆與蓄意協助易華仁接受免費多哈行和妨礙司法公正,本地酒店與房地產大亨王明星有意認罪。
王明星(79歲)的案件星期五(2月28日)下午在國家法院進行審前會議後,新加坡法庭網站的刑事案件入稟和管理系統(ICMS)更新資料,顯示王明星案件展期至4月2日過堂,讓他認罪。
王明星在2024年10月4日被控兩項罪名。第一項控狀指他在2022年12月,邀請易華仁乘搭他的私人飛機前往多哈,並且為易華仁免費提供多哈四季酒店的住宿,以及返回新加坡的商務艙機票,這些好處總值2萬零848元又3分;王明星這麼做等於唆使易華仁犯下違反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的罪行。
第二項控狀顯示,王明星涉嫌刻意協助易華仁妨礙司法公正,讓易華仁在2023年5月18日至25日之間,向新加坡賽車公司支付5700元,補償他從多哈飛回新加坡的機票花費。根據易華仁承認的案情,他接到王明星通知後,得知貪污調查局在詢問多哈行,便趕緊安排付費給王明星的公司。
上述兩項控狀與易華仁所承認的五項中的兩項內容一樣,不同的是,這兩項控狀都附加了刑事法典第109節的教唆(abetment)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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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法典,如果唆使別人犯法、與他人串謀犯法,或蓄意協助他人犯法,都屬觸犯教唆法律條文;控方可結合教唆條文與犯罪活動所牴觸的法律條文,對教唆者提告,而教唆者可能面對與犯案者同樣的刑罰。
王明星在面控後,曾向法庭申請在2024年10月31日至11月9日出國10天處理工作事宜和求醫,獲得法官批准。他目前以80萬元保釋在外。
易華仁因接受免費多哈行的罪狀被判坐牢三個月又三週,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則被罰四個月監禁;他的總刑期為一年。他在入獄服刑四個月後,由於再犯率低、在獄中沒違規且獲家人強力支持,從今年2月7日起獲準納入居家宵禁計劃,在家中服完餘下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