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陸交局擬定運載條款 遏制巴士乘客滋擾行為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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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制公共巴士上的公眾滋擾行為,陸路交通管理局擬定一套運載條款,清楚列出乘客在巴士上應有的禮儀,接下來也會擬定刑罰加強取締。
新的運載條款(Conditions of Carriage)將從下星期一(3月10日)起推出,目的是要防止乘客在巴士上做出擾民行為。
這套條款由四家巴士業者和全國交通工友聯合會聯合擬定,涵蓋有序得體的通勤行為、安全行為、維護公共衞生和清潔,以及確保旅途優雅且包容。
陸交局計劃在明年上半年公佈更多公共巴士乘客行為管理監管框架的實施細節。當局發文告重申:“我們與公交業者會酌情管理不顧及他人感受的行為,確保處理的方式公平,尤其當案件涉及身體或精神健康問題的乘客。”
從去年12月起,陸交局已陸續在地鐵和巴士上張貼新標誌,包括提醒乘客使用手機或講話時放低音量、不要坐在列車地板上,以及不要佔用多個座位,鼓勵乘客顧及他人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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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快捷交通系統條例,地鐵乘客若有擾民行為,可能接到違例通知單(Notification of Offence),每個違例行為可能罰款最多500元。更嚴重的行為,例如在地鐵設施上隨地便溺,則可處以最多5000元罰款。地鐵業者也有權要求造成滋擾的乘客下車,更惡劣的行為也可報警。
巴士業者也有一套管理滋擾行為的流程,例如巴士車長接到投訴指有乘客的手機音量開得太大聲後,會先勸請乘客停止干擾。如果乘客屢勸不聽,車長會通知巴士運營控制中心,確認下一步行動。
遇到惡劣行為,巴士車長可要求乘客下車或轉交給警方處理。牴觸公共滋擾法令罪,可被判最長三個月監禁,或罰款最高2000元,或兩者兼施。
永續發展與環境部兼交通部高級政務次長馬炎慶星期三(5日)在國會撥款委員會辯論交通部開支預算時説,到了明年,針對地鐵和巴士乘客不顧及他人感受的行為監管框架會統一起來。“行為惡劣的乘客會面對與影響對應的處罰,重犯者的處罰會更重。”
針對工人黨議員陳立峯(後港區)建議在巴士上使用貝閾值(decibel threshold)來測量和界定噪音,馬炎慶表示當局會考慮這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