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華黃金投資騙案 前銷售員無票贖三公斤黃金監九個月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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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華黃金投資公司以“測試黃金”為由向大批投資者回收黃金,一名前銷售代理協助公司典當三公斤黃金後,卻到當店謊稱遺失當票,暗自將公司的黃金贖回。
被告張金霞(58歲)面對一項欺詐和一項牴觸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的控狀。她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星期四(3月13日)被判坐牢九個月。
因不滿罪成和刑罰,被告通過代表律師提出上訴,目前獲保外出。
據早前報道,金玉華公司(Genneva)涉嫌在2008年至2012年期間,以高回報率“黃金回購計劃”,誘導多名投資者買金。公司隨後以“檢查黃金”之名,一個半月內回收超過3500公斤黃金,卻未償還其中約640公斤,這些黃金的市值約4500萬元。
根據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剩餘的部分黃金被金玉華擅自賣掉及典當;在本地的多家當店典當了至少125公斤黃金。
延伸閲讀
[金玉華黃金投資騙局案中案 騙當鋪贖回公司金條套現 前銷售員判坐牢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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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案發時是公司的銷售員,負責推銷業務,能從中抽取0.6%至1%佣金。
金玉華實施“檢查黃金”計劃後,由採購部門主管朱志龍負責典當黃金,但不少當店都規定,每個人不能典當超過某個數量的黃金。
被告和其他銷售代理便同意幫忙公司,用他們的名義去典當黃金。2012年8月24日,被告在一家當店典當了共三公斤重的金條,幫忙朱志龍換取16萬8000元現金。
謊稱當票不見 誘使當店交出黃金
黃金投資騙局東窗事發後,為討回顧客的賠付和自己的佣金,被告與其他銷售員在同年9月27日前往馬來西亞的公司總部。當被告在總部得知有人開始贖回典當的金條後,她決定贖回之前用她名義典當的黃金。
由於當票在朱志龍手上,被告贖回黃金時向當店謊稱當票不見,誘使當店交出黃金。被告接着再到另一家當店典當黃金。
根據控方的陳詞,這三公斤黃金屬於公司,而被告在未經授權下贖回黃金。被告也承認,她贖回黃金是為了減輕損失,證明她知道黃金並不屬於自己,因此是在不誠實地牟取不當利益。
不過,考慮到被告在贖回和典當黃金時損失7560元,而她最終也沒有售出黃金,控方促請法官判被告坐牢至少九個月。
被告的代表律師藍國慶(Templars Law LLC)求情時説,被告是一名受害人,她並非為了個人利益犯案,而只是為了減少損失。她在贖回黃金時,未讓當店蒙受損失,懇求法官判不超過八個月監禁。
據報道,另一名銷售代理陳巧玲也犯下相似罪行;到當店贖回之前用她名義典當的三公斤黃金,再轉賣給銀行獲得15萬2883元,並將10多萬元贓款匯到中國。她認罪後被判坐牢一年。(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