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送餐員打架伸手抓手臂 保安罪成判罰2400元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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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人員指示送餐員移開腳踏車時,因送餐員的一句髒話而起爭執,伸手抓送餐員手臂,後者以拳頭還擊。保安人員否認有罪,受審後罪成,被判罰款2400元。
案發時是保安人員的薩杜(Sandhu D S,74歲)共面對一項滋事打架和三項動用刑事暴力的控狀,他否認有罪。控方以所有控狀提控他,案件去年10月在國家法院開審。
法官早前裁定其中兩項罪名成立,其餘兩項無罪,被告在星期四(3月13日)被判罰款。
罪名成立的兩項控狀顯示,被告在2022年8月21日傍晚約6時零5分,在亞歷山大購物中心(Alexandra Central Mall)與送餐員陳志強打架,擾亂公共安寧;他也動用刑事暴力,用左手抓住陳志強的手臂。
另外兩項指被告推搡另一名送餐員和一名路人的控狀,則被裁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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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餐員早前認罪 已刑滿出獄
陳志強事後被控一項滋事打架和一項動用刑事暴力的控狀,他早前認罪後被判坐牢一週,已刑滿出獄。
陳志強早前供證時説,他當天傍晚6時許抵達購物中心,要去比薩店等待取餐,於是把電動腳踏車停在比薩店前方的人行道。不久後,一名女保安人員告訴他必須把腳踏車停在別處,但他以為餐點很快就會準備好,便不予理會,回到店裏。
陳志強稱,他後來看見被告拿着腳踏車鎖前來,以為被告要鎖他的腳踏車,於是跑出比薩店,喊了被告一聲。他在被告的要求下把腳踏車移走,但間中罵了一句髒話。被告聽見後推了他的手臂,他為了防衞朝被告揮拳,打到對方後耳處。
他説,被告這時説要報警,在場的兩三名送餐員見狀拉開兩人,試圖讓他們冷靜下來。他指被告站在身旁熊抱他,不讓他離開,他在過程中試圖踢向被告但踢空。被告隨後告訴他已報警,陳志強則説自己不會逃跑,會等待警員抵達。
根據林芬蓉法官的裁決,陳志強儘可能根據記憶描述事件經過,沒有降低自己或誇大被告的行為,他也已因而被懲罰,因此認為他是名可信的證人。
法官指出,被告抓着陳志強手臂時並非在自我防衞,證據表明,被告的目的是限制陳志強的行動,確保他在警察到來之前不會離開。但他當時已錄下這起事件和電動腳踏車的號碼,即使陳志強在警方抵達時離開,也有辦法追查。
另外,被告隨身錄像機拍攝的畫面也清楚記錄兩人打架的過程,因此裁定這兩項罪名成立。
至於其他兩項推搡另一名送餐員和路人的控狀,法官認為,被告當時專注在陳志強身上,沒有證據顯示他對這兩人有任何惡意或負面的互動,因此裁定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