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被告被指多次無故缺席聆訊 法官:缺席理由合理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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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刑事罪的男子在審訊期間,13次因病進院導致審訊多次延期,控方指被告缺席聆訊不合理,被告妻子作為擔保人也失責,要求法院充公5萬元的保釋金。不過,法官認為被告缺席有理由,缺席時也在醫院治療,最後裁定無須充公保釋金。
根據判詞,此案被告是一名51歲的已婚小學男教師,早前被控與女學生髮生關係。被告不認罪,經約一年八個月的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入獄14年兩個月。在審訊期間,被告以5萬元保釋在外,妻子是他的擔保人。
控方:被告未出示醫療證明
審訊時間較長的原因之一,是被告在這期間進院13次。由於被告多次缺席,也沒有提供醫療證明,高敬雄法官在審訊結束後,就被告缺席聆訊是否合理一事,詢問控辯雙方。
根據控方的陳詞,被告是無故缺席聆訊,沒有出示醫療證明,有理由懷疑被告當時是否真的生病。
控方指出,被告和妻子都有責任確保被告出席聆訊,妻子也知道若被告在聆訊當天生病,她就必須確保被告立即求醫,並取得無法出席的醫療證明。不過妻子在被告這13次缺席中並沒有那麼做,因此沒負起擔保人的責任。
對此,控方要求法院充公至少一半的保釋金;若法院認為妻子沒失責,被告應該承擔一切過錯,則要求被告支全額的保釋金。
辯方:被告未潛逃 進院是疾病引發
辯方的立場則是被告沒有潛逃,進院是已有疾病引發的,像是恐慌症發作。妻子負起了擔保人的責任,像是提醒被告服藥,也在被告缺席時給予解釋等。此外,被告因病無法出席,妻子不應該承擔責任,因為這由不得她控制。
法官在回顧被告延後聆訊的情況時,認為被告在這13次缺席中都有合理的理由。像是被告在一次聆訊日,因在法院嘔吐被送院,事後被診斷恐慌症發作,當時人也在醫院,因此他是有合理的缺席理由。
而針對被告另一次在聆訊休庭時到醫院,控方以醫療證明沒説被告不能出席聆訊為證,指被告沒有合理的缺席理由,法官則不認同這一説辭。
法官指出,醫院的備忘錄就記錄被告當時因呼吸困難和胸痛,在急診部門接受評估。此外,被告在事發早上看起來不太舒服,但仍想要繼續接受審訊,法官則批准將審訊展期至下午,以確保被告有條件繼續接受審訊。
被告缺席時都在醫院接受治療
法官也認為被告在缺席時都在醫院接受治療,也沒有證據顯示他當時在裝病。另外,延後審訊也對被告無利,且也有證據顯示,被告想盡快完成供證。
綜合所有證據,法官認為被告在這13次缺席聆訊中,有合理的缺席理由,因此無須進一步斟酌被告妻子是否失責,也沒有理由充公這筆保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