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國警方查獲近3200萬元走私煙花爆竹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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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全國警察總長拉扎魯丁指出,今年截至3月23日,警方已查獲總值逾1億零600萬令吉(3197萬新元)的各類煙花爆竹,涉及60起案件及逮捕68人。
拉扎魯丁説,最大起緝獲案是在免税區及海關限制令地區的取締行動,涉及五起案件,查獲的煙火爆竹價值4852萬2220令吉。其次是普通行動部隊(32起案件,3174萬8936令吉)、水警部隊(20起案件,2466萬5846令吉)及聯邦後備隊(三起案件,114萬6879令吉)。
《東方日報》引述馬新社的報道説,拉扎魯丁指出,由於這些煙花爆竹難在本地市場獲得,因此在佳節期間的需求量很大。
他提到,走私集團採用各種幹案手法逃避偵查,包括通過泰馬邊境的非法陸路通道,如巴東勿剎及黑木山,或將貨物藏匿在私家車、貨運卡車、長途巴士的隱蔽夾層中。他説,走私集團也利用小船或貨船,將煙花爆竹與其他貨物混裝在集裝箱中。
“情報顯示,煙花爆竹是通過海運集裝箱運抵砂拉越港口。這些集裝箱持有合法海關文件,列明允許銷售煙花爆竹種類,從中夾帶違法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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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透露,走私集團分子使用羅釐將大批貨量運到東海岸各州,賣家也擁有警區主任批准的銷售與儲存準證,其中部分持有準證商店偷售賣違禁煙花爆竹。
他説,他們僱傭中間人包括外籍人士或“騾子”,少量但頻密運送爆竹,降低被發現風險,然後再集中售賣。
“他們使用社交媒體平台、電商應用程序及即時通訊軟件秘密交易,通過郵寄或面交方式配送。調查發現,他們把煙花爆竹存放在出租屋、倉庫或偏遠地區,然後再分發,並經常更換地點,以躲避突擊檢查。”
他也指出,一些擁有合法營業執照的商家,除了銷售獲批的煙花種類外,也暗中兜售被禁煙花,從合法港口進入的煙花貨物,部分會以大批量方式運往東海岸地區,並由當地商販向警方申請儲存及銷售許可。
他強調,這類幹案手法顯示煙花爆竹走私是有組織犯罪網絡,打擊行動必須結合邊境監控、網絡情報及社區合作。
“我們敦促公眾不要參與非法煙花的購買和銷售,任何涉及此類活動的人士都可能面臨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