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倫敦洗錢後攜逾2萬元入境未申報 27歲女子判監三年八個月 | 聯合早報
zaobao
涉嫌前往英國為他人洗錢,並在沒申報的情況下攜帶超額現金入境新加坡,一名27歲女子星期二(4月1日)被判入獄三年八個月。
新加坡警察部隊星期三(4月2日)發文告説,27歲的努拉迪拉·賓蒂·羅霍普(Nuradilah Binte Rohop)與名為楊艾倫的男子共謀洗清騙取自英國的增值税(VAT)退税,違反了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CDSA)第47(1)(c)節條文,與刑事法典第109節條文並罰。
文告指出,2020年12月,努拉迪拉受新加坡籍同案被告艾倫招募,前往倫敦領取假珠寶,並以此申請總額為2萬3955歐元的增值税退税。在返回新加坡時,她因涉攜帶超額未申報現金而違反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CDSA)第48C(2)節條文。隨後,她將退得的款項交給艾倫。
除了上述罪行,努拉迪拉還分別因吸食指定毒品、兩項未經授權訪問計算機數據的罪行以及未經授權披露訪問代碼分別違反了濫用毒品法令第8(b)(ii)節條文、濫用電腦法令的第3(1)節和8(2)(a)節條文。
她最終於星期二被判三年八個月監禁。
延伸閲讀
[買奢侈品回國逃税還上網分享心得 女子判罰1.8萬元
](https://www.bdggg.com/2025/zaobao/news_2025_03_28_748900)
[網戀“迪拜女”遭利用 聾啞男助洗錢17萬元
](https://www.bdggg.com/2025/zaobao/news_2025_03_30_749362)
根據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CDSA)第47(1)(C)節條文,洗錢罪最高可被判50萬元罰款或最長10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同法令下的第48C(2)節條文,涉攜帶超額未申報現金可被判最高5萬元罰款或3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警方説,利用非法手段從海外騙取税款,或洗錢犯罪所得,都是嚴重違法行為。有關當局不會對涉及這些犯罪的個人手下留情。公眾應提高警惕,拒絕那些聲稱支付高額報酬、要求赴海外申請退税的可疑工作,以免捲入刑事活動。
此外,警方也提醒公眾,任何進出新加坡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若超過2萬元或等值外幣,都要依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