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建築11月起須設哺乳室 涵蓋辦公大樓和公共交通站點等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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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環境通行準則今年11月1日生效,本地特定建築須設置哺乳室,預計數百棟建築將為有哺乳需求的母親提供更多便利。
根據新準則,醫院、綜合診療所、醫療中心和專科診所、巴士轉換站和地鐵站、機場和遊輪中心、體育場和公共遊泳池、主題公園、遊樂場和民眾俱樂部,都須設立至少一個哺乳室。這些場所面積每多2萬平方米,須增設至少一個哺乳室。
新準則也要求學校,包括幼兒園、中小學、初級學院、大學和其他學府,只要總樓面超過5000平方米,須設置至少一個哺乳室。
新準則也列明哺乳室的要求,包括須配有座椅、插座和鏡子;用於放置吸奶器和個人物品的桌子或架子;空間最少長1.5米和寬1.2米;應寬敞明亮又通風;不應設在廁所內等。它也必須是個私密空間,配有可上鎖的門。
準則也要求總樓面超過5000平方米的指定建築,包括辦公樓和商業園、購物商場、多用途大廈和其他混合開發項目,須設置至少一個哺乳室;面積每多2萬平方米,須額外提供至少一個哺乳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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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局擬修訂建築準則 更多場所須設哺乳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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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規定更多建築設哺乳室 建設局就通行準則新草案展開公共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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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比現有規定的1萬平方米總樓面少一半,意味着有更多建築須按這個更高的要求,設哺乳室以惠及更多正在哺乳的母親。國家發展部長李智陞2023年9月在國會答詢時指出,本地總建築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辦公樓只有300處。建設局預計,數百棟建築將陸續落實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