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穆根:政府目前無意修改 濫用毒品法令假定條文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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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毒品法令中的假定條文,讓政府有效打擊毒品問題,包括避免嫌犯以不知道自己攜帶毒品為藉口脱罪。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説,政府目前無意修改相關法令。
尚穆根星期二(4月8日)在國會發表部長聲明,闡述政府對濫用毒品法令下“假定條文”(presumptions)的立場。
蔡厝港集選區議員周凱年原定在4月14日或之後國會復會時,詢問政府是否有意修改濫用毒品法令的假定條文。尚穆根説,儘管這道問題不在星期二的國會議程中,鑑於課題的重要性,他決定發表部長聲明。
不過,由於法庭正在審理一起涉及假定條文的案件,因此尚穆根只會闡明政府在政策上的立場。
所有涉及毒品的案件,都會援引濫用毒品法令下至少一項假定條文,作為控方提控嫌犯的依據。這些條文載於法令的第17節至第22節。例如,第17節指,一個人若被證實所持特定毒品的重量超過最低分量標準,如超過2克海洛英,將被假定是為了販毒而持有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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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穆根説,政府目前沒有理由修改法令。假定條文自1973年濫用毒品法令生效以來便存在,國會過去也曾針對條文進行辯論,最近一次是在2023年的濫用毒品(修正)法案二讀時。
假定條文有助應對 案中或出現實際挑戰
他解釋,假定條文有助於應對案件中可能出現的實際挑戰,例如當涉及只有被告知曉的事實。
舉例來説,控方可證明被告持有毒品,但被告可聲稱自己並不知道那些是毒品,從而試圖逃避定罪。若沒有假定條文,控方如要反駁這樣的説法,將面臨困難。因此,假定條文有助於應對這類情況,將舉證責任轉由被告承擔,要求他證明自己確實不知所持物為毒品。
尚穆根強調,許多國家在打擊毒品時面對巨大挑戰,而我國的毒品問題始終受到控制。他去年在國會發表“全國毒品管控政策”的部長聲明,闡述毒品對對我國構成的威脅,以及我國如何應對等。
“這些假定條文一直是我們法律框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讓我們能有效應對毒品問題。”
尚穆根所指的案件是由四名因販毒被定罪的囚犯於2022年8月發起的案件,他們指假定條文違憲。四人分別是新加坡籍男子朱瑪特,以及馬來西亞籍男子薩米那丹、達奇那穆迪和林克薩維南。
他們所指的是濫用毒品法令下第18節的兩項假定條文,也就是任何人被證明擁有或看管任何裝有毒品的東西,或藏有毒品的東西或場所的鑰匙,或毒品的所有權文件或運送毒品的相關文件,都會被假定為擁有這些毒品,以及任何人若被證實或假定擁有毒品,他將被假定為知道有關毒品的性質。
內政部答覆《聯合早報》詢問時説,高庭在2022年11月駁回案件,但目前仍等待上訴庭審理。當局因此無法透露更多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