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最高法院裁定平等法中女性定義限於生理性別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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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最高法院裁定,在《2010年平等法》框架下,“女性”一詞應依據生理性別界定,因此支持倡議團體提出的上訴請求,跨性別女性將不被納入該法所保障的“女性”權益範疇。
路透社報道,星期三(4月16日)的判決聚焦於跨性別女性在法律層面是否可被視為“女性”並受到反歧視保護。
根據英國法律,跨性別者若持有正式的性別承認證書(Gender Recognition Certificate),其性別身份將獲得法律認可。但爭議在於,是否擁有性別承認證書的跨性別女性可被納入《平等法》“女性”類別的保護範疇。
提起上訴的組織“為蘇格蘭女性而戰”(For Women Scotland,簡稱FWS)認為,相關權利應基於生理性別,而非法律認同。他們挑戰了蘇格蘭地方政府對2018年《公共機構董事會性別平衡法》的實施指導,該法律旨在提高女性在公共機構董事會中的比例。
蘇格蘭政府在該法案實施指導中指出,擁有完整性別承認證書的跨性別女性應被視為合法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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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最高法院副院長霍奇(Patrick Hodge)在裁決中指出:“《2010年平等法》中的‘女性’與‘性別’這兩個術語,是指生理女性和生理性別。”
但他也強調:“我們不應將這一裁決解讀為某一羣體壓倒另一羣體的勝利——事實並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