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開行原副行長李吉平一審獲刑14年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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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李吉平受賄案一審宣判,李吉平20年間非法收受財物摺合5730萬元(人民幣,下同,1028萬8400新元),獲刑14年。
據央視新聞報道,河南省信陽市中級法院一審星期一(4月21日)公開宣判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李吉平受賄案,對李吉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40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李吉平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組織部副部長、人事局副局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5730萬餘元。
法院認為,李吉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李吉平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李吉平今年70歲,在中國國開行供職超過20年,2016年1月已從中國國開行退休。中紀委國家監委去年8月1日宣佈李吉平被查,稱其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受賄犯罪,且在中共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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