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為教育女兒裸下體讓她碰 男子判罪成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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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以“教育”為由,向年僅五六歲的女兒裸露下體,並讓她觸摸,女兒事隔九年後報警揭發,案件經審訊,父親被判罪成。
被告是現年40歲的馬來西亞籍男子,他是本地永久居民,共面對三項包括刑事恐嚇、蓄意傷人以及牴觸兒童與青少年法令的控狀。
根據雙方同意的案情,受害人是被告的女兒,現年13歲的受害人也是報案人。為保護受害人,法庭諭令媒體不得報道任何會泄露她身份的資料,包括被告名字,以及案發地點。
被告早前表示不認罪,案件於今年1月22日展開審訊。
法庭文件顯示,案發在2016年,當時受害人年僅五六歲,她曾對男女之間的差異表示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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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晚些時候,被告注意到女兒朝他的方向看,便問她是否仍然對此感到好奇,她點頭後,被告便脱下褲子,裸露下體給她看。被告隨即問女兒是否想觸摸他的私處,女兒又點了點頭,然後照做了。
在審訊期間,案件的來龍去脈存在爭議,包括被告的妻子是否在事發前就知道他有此意圖,還是事後才得知。
法庭文件指出,被告承認他在事發後告訴妻子此事,妻子當時要求他不要再這樣做。
控方在結案陳詞中表示,審訊期間,被告和他的妻子堅稱,是妻子讓他向女兒展示下體,而在事發後也通知妻子他已這麼做。不過,控方認為夫妻的説法前後矛盾,是不可信的,並指正因他們都知道被告所為是錯誤的,所以才編造一個自私的説法來為自己開脱。
控方強調,被告的妻子是否允許他向女兒展示下體和允許女兒觸摸下體,與該行為是否構成主觀或客觀猥褻無關,就像強姦、猥褻,甚至未成年人性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與受害者父母同意與否無關一樣。
法官星期四(4月24日)判被告罪成,案件將展期至5月7日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