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人涉賣淫和吸毒被捕 五人明天被控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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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人因涉嫌賣淫或進行毒品活動被捕,其中五人將於星期二(5月6日)被控上法庭。
新加坡警察部隊星期一(5日)發文告説,隸屬刑事偵查局的特別罪案調查組在去年10月21日展開全島執法行動,共有17人因涉嫌賣淫或進行毒品活動被捕。
警方在行動中起獲超過6100元現金、手機、賣淫相關物品、受管制藥物,以及吸毒工具。在後續調查中,警方再逮捕了年齡介於45歲至61歲的兩男一女,被捕人數增至20人。
經過調查,警方將在5月6日提控其中五人。其中,一名40歲男子被控經營娼寮、窩藏賣淫者、通過遠程通訊服務招攬賣淫服務,並靠賣淫者的收入為生;一名36歲男子則涉嫌教唆他人租下用作娼寮的場所進行詐騙,並允許非自己名下的銀行户頭接收賣淫收入;其餘兩名分別為44歲和61歲的男子,以及一名56歲女子,則被指允許居住的場所被用作娼寮。
剩餘的15人當中,兩名年齡分別為33歲和39歲的男子和一名36歲女子因涉嫌協助經營網上賣淫活動,違反婦女憲章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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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一名40歲女子因通過遠程通訊安排性服務而接獲警方警告;一名50歲男子則因涉毒而被中央肅毒局調查。
其餘10人的調查仍在進行中。
根據《婦女憲章》第148(1)節條文,任何人經營、管理或協助管理娼寮,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10萬元罰款或五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第140(1)節條文,任何人明知或相信某女性為賣淫而入境,還意圖協助並接收或窩藏她,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長七年監禁和10萬元罰款。
根據第146(1)節條文,任何人若明知自己部分或全部依賴他人賣淫收入為生,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長七年監禁和最高10萬元罰款。
根據第146(1A)節條文,任何人若明知並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酬勞,以協助他人(女性)從事賣淫,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長七年監禁和10萬元罰款。
根據第146A(1)節條文,任何人無論身處新加坡境內外,若在經營過程中使用與新加坡相關的遠程通訊服務,招攬或協助女性在新加坡提供有償性服務,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10萬元罰款或五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此外,根據《刑事法典》第420節條文,欺騙罪一旦成立,可被判坐牢最長10年及罰款。
根據《付款服務法》第5(2)節條文,任何人在未獲許可或豁免的情況下,在新加坡經營支付服務業務,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12萬5000元罰款或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