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理事會擬修改收購與合併準則 業界:加強保護小股民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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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理事會(Securities Industry Council)建議修改新加坡收購與合併準則(Singapore Code on Take-overs and Mergers),加強本地收購與合併交易的監管。市場人士認為,這些修改有助提高交易的透明度,更加保護小股民。
證券業理事會星期一(5月5日)就擬議的修改,公開向市場徵詢意見。
證券業理事會指出,上一次修改準則是在2019年。考慮到市場的發展和國際慣例的變化,這一次擬議的修改,是要加強本地收購與合併案的交易監管。
證券業理事會的建議,主要有四個方面。首先,除少數情況外,交易保護措施將被禁止,“分手費”是其中一項。
理事會指出,交易保護措施可能阻止競購者出更高價競購。例如接受收購要約的公司,因發生某些特定事件,導致交易無法進行或失敗,必須支付“分手費”。然而,支付這筆費用之後,公司的整體價值可能下降,不利於競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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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通過協議安排進行的收購與合併案,收購要約方應在股東同意有關安排後,立即採取必要的程序和步驟使之生效。公司一旦披露了有關協議安排後,也應該在六個月內就召開會議,讓股東投票決定。
理事會的第三項建議,則是收購方發出不調高收購價或延長有效期限的聲明後,禁止在一定時間內再出價或延長期限,以利於投資者和股東做決定。
而表示有意出價卻遲遲不行動者,將給予28天的期限,提出明確收購要約,或聲明不會提出任何收購獻議。如果已經提出初步意向的收購價,實際出價不得低於前者。
如果出現阻撓行動,例如有買方出價收購公司資產,理事會建議,公司必須發聲明,説明這些資產可能為股東帶來的現金總額,以便股東可以比較兩項交易,即資產收購和全面收購公司,所帶來的不同經濟效益。
就阻撓行動,如果須得到股東同意,理事會建議,公司須諮詢獨立第三方的意見。
市場人士:可填補現有漏洞
針對證券業理事會提議的修改,接受《聯合早報》採訪的業界人士都給予正面評價。
肯尼狄理德律師事務所(Kennedys Law)合夥人李德龍接受《聯合早報》訪問時説:“這些修改所突顯的精神是很重要的,不僅有助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填補現有的漏洞,也更加保護小股民。”
李德龍以阻撓行動為例指出,現行準則並不規範資產收購,因此,公司可能更傾向選擇過程比較簡單的資產脱售,而不是被全面收購。
李德龍説:“如果公司一一脱售資產,很可能把公司掏空。準則修改後,如果同時接到收購資產和收購公司的要約,前者也必須經過獨立財務顧問評估。”
限制交易保護措施 最受市場關注
王律師事務所兼併與收購業務聯席主任安文博認為,限制交易保護措施會是市場最關注的一項修改。他説:“雖然這麼做是可以理解的,證券業理事會須要平衡兩者,避免打擊潛在買家出價。對於任何併購交易,沒有潛在買家願意出價後,出現競爭者競購。”
獨立分析機構明鑑企業分析(Corporate Monitor)董事葉偉明也認為,最顯著的擬議修改是限制交易保護措施的實施。“董事受託義務本來就是以投資者的利益為優先,‘分手費’就像關税,最終是由投資者承擔,限制這項措施對投資者有利。”
另外,葉偉明和李德龍都指出,證券業理事會提議擴大“近親”的定義,是為了避免近親交易。擴大後的定義涵蓋祖父母和孫子女、同居伴侶、民事伴侶、兄弟姐妹的配偶、姻親等。
針對證券業理事會的提議,有意見者可在6月5日前電郵[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