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管理公司前董事上訴得直 黃有志破產管理人須接受債權證明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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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管理公司匯迅前董事向黃有志的破產管理人提交約1200萬元的債權證明被拒,因此入稟高庭提出上訴,法官認為僅憑索賠的複雜性不足以構成拒絕的理由,而有關重複索償的潛在擔憂應在後續的分配階段解決,批准她的申請。
根據高庭發出的判詞,這起案件的申請人財富管理公司匯迅(Envysion Wealth Management)前董事沈慧嫺(51歲),答辯人則是黃有志的兩名破產管理人。
黃有志在2022年宣告破產,他涉嫌設下鎳金屬投資騙局,在五年多里誘騙超過900人掏出14億6000萬元,並且偽造交易和保險等文件把投資者引入騙局。黃有志因此被控欺騙、偽造文件、嚴重失信和洗錢等108項控狀,他否認有罪,案件目前仍在高庭審理。
判詞顯示,沈慧嫺在2023年3月22日提交一份涉及約1201萬4931元債權證明(proof of debt)給破產管理人,但遭到拒絕。這份債權證明針對黃有志的指控提出索賠,這些指控包括黃有志就鎳金屬交易向沈慧嫺做出虛假陳述,誘使她投資與黃有志有關聯的Envy公司,而黃有志與Envy公司共謀欺騙她。因此,沈慧嫺索賠對象包括黃有志和Envy公司。
Envy公司目前正在清盤,其清盤人已向黃有志提出索賠,索賠者就包括Envy公司的受騙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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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上,若涉及已申請破產或清盤的索償對象,債權人可以向清盤人提呈債權證明,要求清盤人在計算剩餘資產時把索賠考慮在內。然而,清盤人接受債權證明,並不代表債權人就能得到全額賠款。
本案中,答辯人拒絕沈慧嫺債權證明的原因包括,答辯人認為索賠應針對Envy公司而非黃有志、對黃有志的索賠已包含在Envy清盤人代表受騙投資者提出的索賠中,若在黃有志的破產財產中裁定這些索賠將增加時間和成本,不利於有序管理。
高庭法官菲立·惹耶勒南指出,答辯人僅簡單地斷言有關欺詐和串謀的指控性質嚴重且複雜,須通過盤問來確定案件的要素,但卻未能合理解釋為何須通過盤問來證明這些要素。複雜性需要結合爭議程度來判斷,答辯人並未對沈慧嫺的主張提出實質性的異議,反而誇大案件的複雜程度,而複雜本來就不應單獨作為拒絕理由。
另外,法官認為,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沈慧嫺不是債權的實際受益人,僅提出沈慧嫺可能不是債權的實際持有人,而這個可能性也僅是推測。
為有序管理破產財產,答辯人認為應該將與Envy公司相關的債權置於公司的清盤程序中處理,而非黃有志的程序。至於申請人可能同時在黃有志和公司的破產程序中獲得雙重賠償的潛在問題,法官指出,這應該在股息分配階段更新證明來處理,而不是直接拒絕債權證明。
因此,法官批准沈慧嫺的申請,下令接受她的債權證明。
據早前報道,沈慧嫺是投資騙局受害人之一。她早前在黃有志的審訊中供稱,她在一年多內掏出五六百萬元投資鎳計劃。但沈慧嫺涉嫌在管理匯迅基金期間,在處理涉及Envy相關公司的貸款與付款時,牴觸證券及期貨(執照和商業行為)條例,以及將與金管局人員的往來郵件轉發給黃有志等。匯迅也曾接受黃有志提供的數百萬元貸款。
沈慧嫺已於日前被控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