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無意圖造成致命傷害為由 豪傑大廈命案主嫌上訴被三司駁回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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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傑大廈命案中持刀朝人揮拳以致命的涉案男子陳森陽謀殺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鞭刑12下;陳森陽以攻擊目標只是死者臉部,並非意圖造成致命傷害等理由提起上訴,被三司駁回。
上訴庭鄭永光法官發表口頭裁決時説,此案應以常理看待,沒必要如此精準地考慮被告的攻擊目標是死者身上的哪個部位。被告在激烈打鬥中,以刀刃向外的方式持爪刀攻擊死者頭部,毫無疑問是意圖對死者的頭部造成嚴重傷害。法官認為就本案的情況來看,頸部和臉部並無區別,因此駁回陳森陽的上訴。
這起轟動一時的命案2019年7月2日清晨約6時25分發生,死者沙迪斯(31歲)在烏節豪傑大廈遭圍毆,脖子中刀後喪命。事後共七人被控,其中五人已被治罪,另一人無事省釋;而唯一面對謀殺罪的陳森陽(33歲)是在去年4月被判謀殺罪名成立,處以終身監禁、打鞭12下。
陳森陽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案件星期四(5月15日)由上訴庭三司審理。
律師要求減輕罪名
陳森陽的代表律師在庭上指出,陳森陽並非意圖造成致命傷害,他當時是朝死者的臉部攻擊,因為他認為這麼做不會造成嚴重傷害。律師要求將陳森陽的罪名減輕至持危險武器蓄意重傷他人,或行為魯莽而導致他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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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也指,當死者上前與陳森陽的友人對質,陳森陽其實已踏出大廈,之所以持刀返回,是以為死者也持刀,想要介入分開兩人。陳森陽在朝死者揮出三拳後便住手了。另外,律師説,陳森陽患有酒精使用障礙,案發時已醉酒,且當時也患有適應障礙,以此作為減輕罪責的理由。
律師以突然打鬥和減輕罪責為辯護理由,作為萬一法官不接受陳森陽並非有意造成致命傷害的替代方案,要求將陳森陽的罪名減輕至誤殺。然而這些立場都在上訴庭被駁回。
早前的審訊揭露,案發當天凌晨5時許,陳森陽與其他六名被告等一夥人,到豪傑大廈二樓的夜店喝酒,他們之前已在其他地方買醉。當時陳森陽身上帶着一把爪刀。
清晨約6時20分,陳森陽等人準備離開夜店,卻與另一組剛進門的顧客吵了起來,還互喊私會黨口號。根據控方所指,陳森陽在爭執中持刀砍斷了夜店保安的手指,還攻擊另一名酒客,使對方臉部蒙受永久性毀容,此人是死者沙迪斯的朋友。
隨後,陳森陽一夥人離開夜店,搭電梯到一樓要走出大廈;沙迪斯此時從電動扶梯衝下來,找陳森陽一夥人的其中一人對峙。其他人開始圍毆沙迪斯。陳森陽被指在過程中手握爪刀,向沙迪斯揍了三拳。
沙迪斯受傷後退到一角,陳森陽友人追上,對着他拳打腳踢一番才離開大廈。沙迪斯嘗試走出大門,幾步後就臉朝下倒地不起,送往醫院急救,一小時後不治。根據驗屍報告,沙迪斯脖子上的刀傷是致命傷。
陳森陽被指事發後同天把兇器丟棄,得知沙迪斯逝世後,他經朋友勸説決定自首。警方接到陳森陽來電,當天下午到大巴窯南民眾俱樂部將他逮捕歸案。
另五名被告被判坐牢
涉案的其他六名被告是陳洪勝、陳雲勝、陳家興、洪達遠、劉文崇,以及蕭玉珍。陳洪勝早前承認與非法持有危險武器者為伍,以及持危險武器糾眾鬧事等罪名後,被判坐牢57個月、打鞭12下。
陳雲勝被判入獄四周,洪達遠則處以八個月監刑、打鞭六下。蕭玉珍被判坐牢五個月,劉文崇則監禁五個月、罰款1000元。
陳家興是唯一逃過監刑的被告,獲判無事省釋和接到有條件警告。(部分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