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起爭執互申請個人保護令 證據不足遭駁回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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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疏離的親姐妹因一個牙套爆發肢體衝突,各自向法庭申請個人保護令。法官審理後認為,這只是一次性的爭吵,妹妹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姐姐施暴,而姐姐將來再騷擾她的可能性較低,最終駁回雙方的申請。
根據國家法院發表的判詞,起訴人是44歲的妹妹,答辯人是50歲的姐姐,兩人沒有同住。妹妹與兒子同住,父母及她的姐妹有時也會住在她家。
妹妹指控姐姐在一次爭執中對她動粗,並持續騷擾她,因此申請保護令。
妹妹稱,2024年6月24日,她剛洗完澡走出房間,驚訝地發現姐姐在她家。姐姐未事先通知就前來,隨後還出言挑釁,提到妹妹與前夫離婚一事,並説:“你就是這樣才會和前夫離婚。”接着還拿起手機拍她的視頻。
妹妹要求停止拍攝,姐姐卻説“我要看看你到底有多生氣”,甚至還打電話給妹妹的兒子,要他看看他“媽媽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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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後,妹妹看到母親正在收拾行李,發現母親把外甥女的牙套放進了行李箱,便要求她拿出來。但母親沒有照做,於是她動手將牙套取出。
姐姐和母親試圖阻止妹妹,過程中姐姐企圖搶奪牙套,並弄傷了她。妹妹最終成功脱身,也奪回了牙套。
事發兩天後,妹妹向法院申請對姐姐發出個人保護令。幾周後,姐姐也向法院申請對妹妹發出個人保護令。法官將兩項申請合併處理,最終駁回了雙方的請求。
法官在判詞中説明,根據《婦女憲章》,家庭暴力包括恐嚇、造成身體傷害或持續騷擾等行為。若有人希望申請個人保護令,必須證明已經發生或很可能發生家庭暴力。
雖然妹妹有傷勢照片和診所證明,但無法確認這些傷是被姐姐導致的,因為事發當時還有第三方的參與。而且妹妹的證詞也前後不一,因此不足以證明姐姐對她施家暴。
此外,姐姐雖沒有通知就進入妹妹的家中,但她前去是為了陪母親收拾物品,並無惡意或持續騷擾行為。妹妹其他的指控如言語衝突或拍攝視頻,也缺乏持續發生這類事件的證據。
法官認為,這起爭執屬於一次性事件,雙方平時幾乎沒有來往,一年中也只在如農曆新年等家庭聚會中碰面,兩人也沒有爆發其他衝突。
另外,姐姐以前從未進入妹妹住所,事後也歸還了鑰匙,因此再度發生家暴的可能性很小,沒必要發出保護令。
妹妹不滿裁決結果,已經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