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威捷性侵案 因心理已更堅強受害人選擇解除身份禁令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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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電視藝人方威捷今年1月被控,法庭為保護未成年受害人,遂按慣例頒佈了“禁止披露令”(gag order),媒體因此不得報道任何會泄露少女身份的資料,包括被告的名字。媒體報道只以“前電視藝人”稱之。
不過,自案情曝光以來,網絡上各方議論和猜測浮出幾個名字,“方威捷”就一直在其列。
案件星期一(5月19日)審理,控方請求法官解除被告身份報道禁令,批准媒體公開方威捷的身份。受害少女在受害人陳述書中表示同意這麼做,因為自己如今“在心理上更堅強”,哪怕得面對自己身份暴露的風險,她也願意承擔。
但方威捷的代表律師反對解除禁令。律師指出,至少有30個人曾見過被告和受害人在一起,被告也曾介紹後者給媒體界人士認識,萬一受害人身份也隨之暴露,無人能擔保她承受得起這個打擊。
控方反駁這個説法,強調已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受害人身份不會泄露。
延伸閲讀
[多次性侵致少女染病 前藝人方威捷判監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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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性侵案判監40個月 方威捷IG“查無此人”

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之後,譚東光法官認為法庭有必要在保護受害人與維護司法程序公開透明之間權衡。就這起案例來説,他尊重受害人和家屬的意願,最後批准解除被告身份披露禁令,其他方面的“禁止披露令”仍保留,不可泄露受害人相關的其他身份資料。
“禁止披露令”旨在保護受害人非被告
針對有公眾質疑“禁止披露令” 是為保護某些有特權被告,總檢察署副檢察司周士俊今年2月接受《聯合早報》“説法識法”欄目訪問時説明,法庭頒佈“禁止披露令”,是為了保護法庭案件中的未成年者,或是性罪案中的受害人,而非保護被告。
他解釋,禁止媒體披露受害人身份,是為了避免受害人遭受公眾批判的眼光,讓他們二度受創傷。禁令也鼓勵受害人和證人在不暴露身份的前提下坦誠供證,讓罪犯受到應有懲處,進而維護司法公正。
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所有性罪案和虐童案的受害人都受法律保護,身份保密。至於其他類案件,則會酌情處理,控方可決定是否向法庭申請禁止披露令。
受害人選擇解除禁令 制止被告“隱姓埋名”再犯案
國大法學院張俊銘副教授在同篇報道受訪時也指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制止被告因有“禁止披露令”為掩護而大可“隱姓埋名”對其他人再次犯案,一些受害人選擇解除禁令,讓被告名字身份曝光。
刑事案律師安德烈(Andre Jumabhoy LLC)則認為,新加坡法庭向來主張“公開體現正義”原則,不公開被告名字的做法與這項原則相背。他也引述大法官梅達順在一次判詞中指出,任何偏離“公開體現正義”的決定,都必須是因為法庭相信發佈禁止披露令有助於正義得到伸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