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控用50元 向女童買性服務 | 聯合早報
zaobao
37歲男子被指以50元向不足12歲的女童買性服務,隔着衣服上下其手,另一名25歲男子則涉嫌性侵未成年少女,兩人都被控上法庭。
新加坡警察部隊星期四(5月22日)發文告,指六名年齡介於22歲至41歲的男子因個別涉及兒童性剝削案件,被刑事偵查局特別罪案調查組(Specialised Crime Branch)逮捕。
他們星期五(23日)早上被控上法庭,其中兩人被指在網上與未成年少女結識後,在線下與對方進行性交易。
控狀顯示,其中一名被告郭傳遠(37歲)被指在去年11月21日與22日之間,與一名當時年齡12歲以下的女童以性交易為目的進行交流。
郭傳遠也涉嫌在星期三(21日)晚上約6時30分,在蔡厝港的一座組屋單位,用50元與受害者進行性交易,親吻並觸摸她的私處。
延伸閲讀
[介於22歲至41歲 六男涉兒童性剝削案將被控
](https://www.bdggg.com/2025/zaobao/news_2025_05_22_811188)
[多次性侵致少女染病 前藝人方威捷判監40個月
](https://www.bdggg.com/2025/zaobao/news_2025_05_20_801031)
他在今年3月25日被捕,面對一項與未滿18歲少女進行性交易的控狀,以及另一項在取得性服務的前提下,與未滿18歲的少女進行接觸的控狀。
涉性侵少女 另一男也被控
另一名被告林家恩(25歲) 則被指在2023年11月23日,於裕廊西一組屋某單位,讓一名16歲以下的未成年受害者為他口交,並性侵對方。
他也涉嫌在12月8日與19日再度犯案,還在受害者身上使用情趣用品,即一支粉色振動棒。被告在去年7月5日被逮捕歸案。
他共面對八項性侵未滿16歲少女的控狀。
被告郭傳遠有意認罪,案展7月4日過堂,被告林家恩的案件則展至6月20日過堂。
根據刑事法典第376B節條文,任何人與未滿18歲的未成年者進行性交易,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入獄最長七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刑事法典第376A條文下被控性侵16歲以下、14歲以上的未成年者,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10年、罰款或鞭刑。
警方強調,當局嚴厲看待兒童性剝削和虐待行為,並會竭盡所能保護孩童免受這類行為的禍害。(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