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另兩修訂5月26日生效 擴執法機構調查權和法證醫學檢驗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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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雜項)法兩個針對擴大調查權和法證醫學檢驗相關的修訂內容,將於下星期一(5月26日)生效。
國會去年2月5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雜項修正)法案,主要對性侵孩童和殘暴惡行等嚴重罪案加強打擊力度,包括推出“保護公共安全增強版”的新判刑(Sentence for Enhanced Public Protection),給予公眾更多保護,賦予執法人員更大的逮捕和調查權,以及提高刑事法庭程序的透明度、公平性和一致性。
內政部和律政部星期五(23日)發聯合文告,列出法令第四階段針對擴大調查權和法證醫學檢驗(forensic medical examinations)的修訂內容。前三個階段的修訂已分別於去年5月、8月和今年2月生效。
首先,按現行法律,移民與關卡局、中央肅毒局和監獄署等執法機構,須尋求警方協助以調查保釋和潛逃罪名。新法修訂後,這些非警方執法機構獲授權,可調查源自職權範圍內的上游犯罪行為(predicate offence)所引發的保釋和潛逃罪名。
其次,法證醫學檢驗是將罪犯繩之以法的重要工具,所採集的證據,包括血液樣本或脱氧核糖核酸(DNA)拭子,尤其對涉及強姦等嚴重性罪案的調查至關重要。
延伸閲讀
[刑事訴訟法另兩項修訂2月14日生效 與刑事披露和精神失常者有關
](https://www.bdggg.com/2025/zaobao/news_2025_01_18_733879)
[刑事訴訟法另七項修訂生效 加強警方和執法機構權力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08_02_698254)
刑事訴訟(雜項修正)法修訂後,當局制定新框架,明文規定相關檢驗程序和保障措施,藉此提高刑事調查效率。
這個新框架涵蓋四個重點:
- 警方有權強制嫌犯配合調查,接受法證醫學檢驗。嫌犯若沒合理理由而拒絕受檢,將面對刑事罪;
- 保障措施方面,只有合格的醫療人員(即醫生和護士)才獲准檢查身體和進行侵入性醫療程序。進行法證醫學檢驗前,工作人員須確保檢驗過程不危及當事人;
- 若受檢者為受害者,須獲得受害者知情同意。若受害者不足齡,則須獲取合法授權人的同意。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如受害者肢體或精神有問題,檢驗仍可在無法取得同意前執行;
- 當局也會採取新措施,防止法證醫學檢驗的資料外泄。例如,控方無須向辯方提交或出示這類資料(如私密圖片),若辯方提出要求,這些資料只能在警局和特定地點查看。
刑事訴訟(雜項修正)法的其餘修訂將在稍後階段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