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傭案控方上訴得直 女僱主刑期增至84月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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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僱主虐傭,被判入獄31個月及賠償8000元,控方上訴得直,大法官認為被告案發時沒有幻聽,加上以熨斗和熱水虐傭是嚴重行為,改判坐牢84個月和額外9588元賠償。
《新明日報》之前報道,被告阿妮塔達姆(57歲)在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之間,於加基武吉一帶惹蘭登那加(Jalan Tenaga)第654座組屋單位,虐待印尼女傭西蒂(現年35歲),面對蓄意傷人與牴觸僱用外來人力法令等九項控狀。
國家法院法官在被告認罪時,接受被告犯案時幻聽的求情理由,最後判她坐牢31個月及賠償女傭8000元。
控辯雙方早前為此上訴,辯方認為,由於被告重度抑鬱症和幻聽等病情,應該免除牢獄之災,控方則指精神科醫生的評估是根據被告的説辭,而被告稱案發時患病的説辭不可靠,求法官判被告坐牢55個月。
大法官梅達順審理上訴時,將案件移交國家法院審理,釐清被告案發時是否出現幻聽。法官聽了被告的供證後,認為被告案發時沒有出現幻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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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案星期一(5月26日)下午再次於高庭審理,庭上揭露,被告在心理衞生學院拘留已兩年。
大法官在庭上説,既然國家法院法官認為被告案發時沒有幻聽,也就表示31個月的刑期過輕。
大法官指出,被告長時間在肢體和精神上虐待女傭,甚至以熨斗和熱水虐傭,這些都是嚴重罪行,最後判被告坐牢84個月和額外9588元賠償。
完整報道,請翻閲2025年5月27日的《新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