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交局前副總署長受賄案:中鐵隧道集團判無罪 控方上訴被駁回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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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陸路交通管理局前副總署長受賄一案中,因職員行賄被控賄賂的中鐵隧道集團獲判無罪。控方事後針對裁決上訴,但三司還是認為沒證據顯示集團參與或默許行賄,不能將職員的行為歸咎於集團,因此駁回上訴。
中鐵隧道集團(China Railway Tunnel Group)早前被控三項控狀,指集團在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間,三次向陸交局前副總署長符永泰行賄,共22萬元。行賄的是當時的集團新加坡分公司總經理和首席代表的奚正兵,以及副經理周仲賀。
案件在國家法院審理後,集團被判無罪,控方提出上訴。以大法官梅達順為首的三司審理這起上訴案後,於星期四(5月29日)做出裁決,駁回控方的上訴。
控方認為,奚正兵身處集團的新加坡業務和項目投標領域,是集團的“化身”,責任範圍包括集團在新加坡面對的運營問題,以及管理投標。有鑑於此,他的賄賂行為也應落在職能管理的範圍裏。控方也指集團的反貪污政策和制度並不完善,而且沒有執行。
辯方反駁説,奚正兵遠離中國總部,且受制於內部嚴格的彙報機制,須層層上報。他無法全權做出公司決策,在投標流程方面受到規章的約束。他也無權挪用公司資金,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在做最終決定時,也須諮詢和獲得其他副手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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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也説,奚正兵的賄賂行為不在正當授予的職能管理範圍裏,他和周仲賀一直極力規避集團的制衡以獲取貸款,正因為知道這些行為與集團政策和制度是背道而馳的。
三司指出,奚正兵不能被認定為中鐵隧道集團的指導者,且新加坡分公司僅為集團24個分支機構之一,得遵循嚴格的彙報制度。分公司的投標活動須受高層監管,合同條款、投票定價依據、合同範圍及投標理由等細節,都須事先獲得批准。
對於控方指集團通過制度獎勵員工,鼓勵員工使用包括賄賂在內的一切手段獲得投標的説法,三司則認為,這因素不應成為將賄賂歸責於集團的依據,公司可以有各類激勵和約束員工的機制,但不能以此推定這些公司的員工更有可能為追求更高的業績和佣金而違法,並要求公司承擔刑事責任。
三司也指,沒有充分證據顯示,集團高層知曉或以某種方式與奚正兵串謀。實際情況是,奚正兵和周仲賀為了獲取賄賂符永泰的貸款,通過虛假髮票欺騙集團;周仲賀也向他人借錢提供後續的貸款。這都清楚表明集團沒有參與職員的行賄,也不存在默許或佯裝不知的情況。
因此,三司認為奚正兵在行賄時並非集團的“化身”,他的行為也不應被視為集團正當授予的職能管理範圍,因此駁回控方的上訴。
2014年至2019年期間,符永泰染上賭癮,謊稱家庭經濟困難以及要償還母親的賭債等理由,向多名承包商和分包商貸款。他前後共索賄124萬元,並在11年內欺騙13名同事超過72萬元。選擇認罪的符永泰在2021年9月被判坐牢五年半,以及繳付115萬6250元罰金。
根據外媒報道,奚正兵和周仲賀已因行賄罪,於2023年10月在中國法院被判刑。奚正兵除了在新加坡向符永泰行賄,也在中國受賄,被判五年有期徒刑,處罰金30萬人民幣(約5萬3715新元);周仲賀則被判兩年有期徒刑,處罰金10萬人民幣(約1萬7095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