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陸委會擬修法 全面納管民選公職與村裏長赴陸港澳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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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陸委會計劃擴大對前往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的公職人員管制範圍,擬將民選公職人員及村裏長也納入管理對象。
綜合台灣《上報》《太報》報道,台灣總統賴清德3月13日將大陸定位為“境外敵對敵力”,並提出“國安17條”因應措施。其中一項措施是推動中央及地方各級公職人員赴陸交流的信息披露制度,涵蓋對象包括行政官員、民意代表、立法委員乃至村裏長。
目前,陸委會正研擬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港澳關係條例》,擬擴大規範公職人員赴陸的適用範圍,相關修法草案已送交行政院,尚待審議。
據悉,此次修法的重點放在人流管理機制,將要求所有公務員赴陸港澳必須事前申請核准,同時也研擬將民選公職人員及村裏長納入管理範疇。
國民黨立委張智倫引用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過去10年間,有318名公務員違法赴陸,其中包括55名高階及263名基層公務員。他批評除了警政署及陸委會,其他機關普遍未落實抽查機制,使得現行規定形同具文,實際違規人數恐遠超過統計,估計可能超過千人。
延伸閲讀
[台灣陸委會主委:一週後提出落實賴17條草案
](https://www.bdggg.com/2025/zaobao/news_2025_05_30_835875)
目前《兩岸條例》僅規範兩類公務員赴陸行為:一類是政務人員、涉及國安、利益或機密者,需通過聯審會審查,違規者可處200萬(新台幣,下同,8萬6300新元)至1000萬元罰款;另一類為簡任11職等以上公務員,必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未申報者將被處以2萬至10萬元罰款。
此外,行政院日前已發文通令各級機關與地方政府,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請或使用中國大陸居住證。至於一般民眾持有居住證部分,儘管陸委會過去曾多次表示將推動修法納入管理,但此次修法草案中仍未涵蓋相關規定。據瞭解,這是考量到仍有為數眾多的台灣商人、企業員工與學生在中國大陸生活。